问题 问答题

甲在动物园游览时,将其名贵手镯丢失,乙拾到该手镯后,交给动物园的保卫部门,该部门负责人丙见手镯价值不匪,便据为己有,但在下班途中,被小偷丁窃取,丁为销赃,将手镯以低价卖给戊,戊与甲凑巧在一家单位工作,甲认出戊戴的手镯是自己丢失的,便向戊主张取回,戊以该手镯是自己花钱买未的为由,拒不交还,遂发生争执。
问:本案中手镯的所有人是谁

答案

参考答案:(1)根据《民法通则》第79条第2款的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物权法》第109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也就是说,拾得遗失物,拾得人不因此而取得该遗失物的所有权,失主也不会丧失所有权,因此,甲虽然丢失了手镯,在没有人合法取得所有权之前,仍然拥有该手镯的所有权。(2)《物权法》第111条规定,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的乙将该手镯交给保卫部门,保卫部门即负有寻找失主并归还原物以及在此期间保管遗失物的义务,保卫部门负责人丙私自扣留遗失物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自然不能取得该手镯的所有权。(3)小偷丁从丙处窃取了手镯,其亦不因违法行为取得手镯的所有权。(4)《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①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②以合理的价格转让;③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上述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丁以低价将偷来的手镯转让给戊,依善意取得制度的原理,遗失物、盗窃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除非在公共市场上买取或者经过拍卖取得标的物。本案中,不具备合理价格转让条件,因此戊对该名贵手镯也不拥有所有权。综合以上分析,甲仍然为该手镯的合法所有人,基于物权的追及力以及物上请求权,无论物权的标的物辗转于何人之手,物权人仍然可以取回该标的物,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因此本案中,甲可以要求戊归还手镯。至于戊的损失,只能基于违约责任或者欺诈理由向丁主张赔偿。

单项选择题
名词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