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甲与乙共同出资购买了一间房屋并出租给丙,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期间未届满时,甲因搬迁而欲转让自己对该共有房屋的份额,乙与丙均表示愿意购买,且二人提出的购买价格相同。
问:应由谁购买甲对该房屋的份额
答案
参考答案:根据《民法通则》第78条的规定,财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物权法》第101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根据《合同法》第230条的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可见,首先,作为共有人之一的甲有权要求转让其共有份额;其次,另外的共有人乙和承租人丙均享有法律赋予的优先购买权,但因为乙的优先购买权是基于共有这种物权产生的,丙的优先购买权却是基于租赁这种债权产生的,根据物权优先于债权的原理,当物权与债权同时存在于同一物之上时,物权具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物权人得优先行使其权利,债权人唯有在物权人满足自己的权利要求后,方能主张其权利。乙的优先购买权要优于丙的优先购买权。因此,本案中,应由乙优先购买甲对该房屋的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