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甲有一座面向大海的房屋,为了保证自己能在房子里欣赏海边的风景,甲与其邻居乙约定,乙在4年内不得在自己的土地上建造高层建筑,为此甲每年支付乙4000元作为补偿。随后,甲与乙进行了相关登记。2年后,乙将其土地转让给了丙,丙在该土地上建了一座高楼,建楼的手续齐备,但甲对此提出异议,双方发生纠纷诉至法院。
问:(1)本案中甲、乙双方约定的是何种权利
(2)丙是否有权在土地上建造高楼

答案

参考答案:(1)本案中甲、乙双方的约定实际上是约定了地役权。根据我国《物权法》第十四章的规定,所谓地役权,是指为使用本人土地的方便而利用相邻他人的土地或限制相邻他人土地使用的权利。按照地役权的理论,地役权立法的目的是调整相邻土地所有权人之间因实现本人土地的利益而必须使用他人土地所发生的财产关系,它既可以因法律的规定而产生,也可以因当事人的约定而产生,在性质上,地役权属于物权的一种。
(2)《物权法》第157条规定,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地役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①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②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③利用目的和方法;④利用期限;⑤费用及其支付方式;⑥解决争议的方法。《物权法》第158条规定,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物权法》第167条规定,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可见,本案中,甲的地役权期限是4年,并且已经履行了相关登记手续,具备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丙购买的供役地之上存在甲之地役权的负担且没有到期,故该地役权对丙具有约束力。丙无权在该土地上建造高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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