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某有一台电视机,显示器出了问题,便送到关某开的电器修理部修理,修理完好后,邓某以暂时没有现金为由请求缓交560元的修理费,关某开始没有同意,并主张待邓某交纳了修理费后才能取走电视机。邓某反复劝说,并说明该电视机已经以2000元的价格卖给了李某,待李某支付价款后即偿还修理费,于是关某将电视机交给了邓某,但邓某一直没有偿还所欠修理费。关某咨询律师,得知其作为修理人,在邓某没有支付修理费的情况下,享有法定的留置权,于是他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享有的对邓某电视机的留置权。
问:本案中关某的留置权是否成立
参考答案:留置权是一种法定的担保物权,既然属于物权就要依法设定,依法行使。关于留置权,依据物权法和担保法的规定,其成立条件有四:一为须债权人占有属于其债务人的动产;二为债权履行期已经届满;三为债权的发生与该动产有牵连关系,即债权系由该动产本身而生或者债权与该动产的返还义务系基于同一法律关系而生或者债权与该动产的返还义务基于同一事实关系而生;四为须动产非因侵权行为而占有。
从本案的事实看,关某对邓某的修理费请求权的产生与电视机有直接的关系,且修理费在没有双方特殊约定的情况下,应即时付清,因此邓某债务的履行期已届满,但问题在于关某将电视机交还了邓某,不论出于什么原因,丧失了对动产的占有(包括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也就丧失了留置权,不具备留置权成立的法定要件,也不能主张享有留置权。《物权法》第240条规定,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或者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的,留置权消灭。因此,法院应驳回关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