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张某与王某是朋友关系,2009年7月,张某要去南方投资开餐馆,急需资金,于是向王某借款2万元,承诺2009年底还清本息,并用张某自有的一辆摩托车作抵押,双方就抵押办理了相关的手续。在张某去南方期间,张某的弟弟擅自将摩托车开走,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摩托车报废。张某在南方经营亏损,债务履行期届满后,无力偿还本息,且张某基于兄弟情分,没有向其弟弟主张损害赔偿请求权。另外,张某办理摩托车抵押登记手续时,其弟在场,完全知悉抵押事宜。
问:在张某放弃其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情况下,王某可否要求张某的弟弟承担民事责任其主张的具体理由是什么

答案

参考答案:首先,王某与张某关于设定抵押权的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形式要件齐备,因此,王某取得受法律保护的抵押权。
其次,虽然一般情况下,作为侵权行为客体的财产权,主要是指所有权,但他物权作为一种民事财产权利,存在受侵害的可能,法律就要提供救济途径,否则难以称其为权利。在本案中,张某的弟弟的行为构成对王某抵押权的侵害:第一,张某之弟擅自开走已设立抵押权的摩托车并造成车辆毁损,由此导致王某的抵押权由于标的物的灭失而归于消灭,随后由于张某丧失偿债能力,王某实际遭受了经济损失;第二,张某之弟的行为本身没有经过合法权利人许可,因此违反法律规定;第三,张某之弟在张某办理抵押的手续时在场,在明知道存在抵押权的情况下仍擅自开走摩托车,对损害后果的发生有主观过错;第四,张某之弟的不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因此,王某有权要求张某之弟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再次,即便张某没有放弃对其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王某在实际遭受损失的情况下仍可以向张某之弟主张损害赔偿请求权。
综上,王某基于其合法的抵押权受到侵害,可以要求侵权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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