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自立有两个儿子,长子宋红军在外地工作,宋自立与次子宋红建及儿媳黄朝菊、孙子宋小辉一起生活。宋红建病故后,宋自立瘫痪在床,生活不能不理,黄朝菊为了能使老人安度晚年,承担了照顾其生活的全部责任,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2008年宋自立死亡,在办理后世时,发现宋自立留有存款60000元和一份遗嘱,遗嘱中声明:宋自立的好友姚一平曾对他有过极大的帮助,决定在其死后从遗产中拿出20000元赠送给姚一平,以示报答。长子宋红军认为自己是唯一的继承人,且姚一平已经于2006年死亡,遂将存款全部提走。为分割宋自立的存款,宋红军、黄朝菊、姚一平的儿子姚胜明等发生争执。
问:(1)黄朝菊有无继承权为什么
(2)宋小辉有无继承权为什么
(3)如果黄朝菊参加继承,对宋小辉有无影响
(4)姚胜明有无继承权为什么
参考答案:(1)《继承法》第12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所以黄朝菊有继承权,并且是以第一顺序继承人参加继承。
(2)《继承法》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所以宋小辉可以参加继承。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9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加继承,不影响其子女代位继承。
(4)姚胜明无继承权,因为代位继承不适用于遗嘱继承和遗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