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彩虹化妆品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8年12月发生如下经济业务:
(1)销售自产化妆品15箱,每箱不含税单价为 80000元,收取包装物押金共23400元。
(2)从某化妆品厂购进化妆品16箱,专用发票上注明每箱不含税进价15000元;全部生产领用,加工高档化妆品直接出售,取得不含税收入380000元。
(3)将自产口红10大箱,以成本价每箱8500元分给职工作年货,对外销售不含税单价为每箱19500元。
(4)本月生产销售蓝眼油10箱,每箱不含税售价2850元,并收取每吨包装箱押金175.50元,约定半年期限归还。
(5)该厂生产一种新的眼睫毛,广告样品使用2箱,该种产品无同类产品出厂价,生产成本每箱35000元。
(6)出售特制舞台卸妆油5箱,每箱不含税售价 2000元。
(7)委托本市某化妆品厂(一般纳税人)生产10箱指甲油,本厂提供原材料成本为35万元,支付加工费85060元(不含税),收回后封存入库,取得对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方无同类产品售价)
(其他资料:本月初的期末留抵进项税为85000元,本期取得机器修理备件和燃料、易耗品等可抵扣专用发票,通过认证进项税为215480元)
(化妆品消费税税率30%,成本利润率为5%)
根据以上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以下关于化妆品消费税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舞台的卸装油不属于本税目的征收范围
B.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各类美容、修饰类化妆品、护肤类化妆品和成套化妆品
C.外购已税化妆品生产的化妆品可以按规定抵扣前一环节的已纳消费税
D.化妆品的消费税税率在从价征收消费税税目中税率最高
参考答案:A,C,D
解析:
业务(1):
税法规定,随货物价款一同向购买者收取的各种名目的收费,按价外费处理,一律并入销售额计税。包装物押金,一般在逾期时,并入销售收入征收。
化妆品消费税=80000×15×30%=360000(元)
化妆品增值税销项税额
=15×80000×17%=204000(元)
业务(2):
化妆品增值税进项税
=16×15000×17%=40800(元)
化妆品增值税销项税
=380000×17%=64600(元)
化妆品消费税=380000×30%=114000(元)
可抵扣已纳消费税
=16×15000×30%=72000(元)
业务(3):
口红也是化妆品的征收范围。
化妆品增值税销项税
=10×19500×17%=33150(元)
化妆品消费税=19500×10×30%=58500(元)
业务(4):
篮眼油属于化妆品的征收范围。
化妆品消费税=2850×10×30%=8550(元)
增值税销项税额
=2850×10×17%=4845(元)
业务(5):
税法规定,自产应税消费品用于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自产化妆品2箱应缴纳消费税
=2×35000×(1+5%)÷(1-30%)×30%
=31500(元)
化妆品增值税销项税额
=2×35000×(1+5%)÷(1-30%)×17%
=17850(元)
业务(6):
舞台的卸妆油不属于化妆品的征收范围,不征收消费税。
舞台的卸妆油增值税销项税
=50×2000×17%=17000(元)
业务(7):
税法规定,委托(个体户除外)生产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一律由受托方代扣代交消费税。
增值税进项税额=85060×17%=14460.20(元)
化妆品代收代缴纳的消费税
=(350000+85060)÷(1-30%)×30%
=186454.29(元)
不含广告样品的销项税合计
=204000+64600+33150+4845+17000
=323595(元)
进项税合计
=40800+14460.20+215480
=270740.2(元)
本期应纳增值税
=323595+17850-270740.2-85000
=-14295.20(元)
本期应负担消费税
=360000+114000-72000+58500+8550+ 31500+186454.29
=687004.29(元)
本期应纳城建税和教育附加
=687004.29×(7%+3%)
=68700.43(元)
税法规定,化妆品税目征收范围包括各类美容、修饰类化妆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和成套化妆品。舞台的卸装油不属于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外购已税化妆品生产的化妆品可以按规定抵扣前一环节的已纳消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