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是兄弟,母亲丙早年去世,父亲丁将二人抚养长大,甲在外地工作,乙和丁生活在一起。2008年3月7日丁病故,留下的财产包括:价值30000元的房产一栋、已到期存款5000元、丁对某公司享有的债权20000元以及价值3000元的家具和日用品,其生前也没有立下遗嘱。丁死亡后,乙没有通知甲,自己将房产过户登记为自己所有,将存款取出也占为己有。2011年2月8日甲回家探亲时才知道事实,对乙擅自处理遗产的行为不满意,要求重新分割遗产,但乙提出为给丁治病和办理丧葬事宜花了3000元,并且甲常年在外,所以不应当参加继承。
问:(1)乙有无通知甲的义务
(2)2011年3月4日甲以侵犯其继承权为由提起诉讼是否超过诉讼时效为什么
(3)如果经过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甲分得债权20000元;乙分得房产、存款、家具及日用品,但同时承担治疗和丧葬费用。该协议是否有效为什么
(4)如果甲行使债权时,发现债务人已经破产,他能否再请求重新分割丁的遗产为什么
参考答案:(1)《继承法》第23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所以,本案中乙有通知甲的义务。
(2)没有超过诉讼时效。《继承法》第8条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2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
(3)《继承法》第13条第1款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但第5款规定,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所以甲、乙之间的协议有效。
(4)各继承人相互之间存在对遗产的担保责任,即遗产分割后,如果某继承人分得的遗产有瑕疵、被追夺或者债权不能被偿还,为维护各共同继承人应得的利益,使遗产的分割公平合理,该继承人有权要求重新分割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