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于萍怀孕已经七月有余。某日,她的丈夫张坚驾驶自己的汽车送她去医院做定期检查,不料途中遭遇车祸。好心的路人将他们送到医院急救。张坚因伤情过于严重不治身亡,于萍身受重伤。经检查,医生确定胎儿的脑部受有重伤,出生后很有可能患先天性疾病。张坚的父母和于萍素来不睦,但心疼自己未来的孙子,表示如果胎儿出生后是活体,就给于萍10万元作给孩子治病之用。不久后,于萍产下婴儿,因不足月,两天后婴儿死亡。于萍接连遭受打击,一时心灰意冷,自杀身亡。于萍的父母和张坚的父母办理了后事,对于张坚和于萍留下的8万元存款,双方都主张应由自己继承,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此外,张坚的父母提出,既然孙子已经死亡,那么就要收回自己原来赠与的10万元。于萍的父母则坚决反对,认为这10万元也应当并入遗产一并分割。
问:(1)张坚父母对于萍的赠与是什么性质的合同在本案中赠与合同是否已经生效
(2)张坚父母先前赠与胎儿的10万元,是否应当划入遗产范围参与分割由谁继承
(3)张坚和于萍留下的8万元存款,应该如何分割

答案

参考答案:(1)是附延缓条件的赠与合同,以胎儿出生时是活体为生效条件。在本案中赠与合同生效,因为虽然婴儿在出生两日后即死亡,但是根据独立呼吸说,该婴儿在法律上已经是一个民事主体,满足该合同所附生效条件。
(2)应当作为遗产进行分割。这10万元是于萍的遗产,由于萍的父母继承。
(3)张坚的父母继承2万元,于萍的父母继承6万元。张坚死后,这8万元作为张坚、于萍夫妇的共同财产,应当先进行对半分割,其中4万元作为张坚的遗产由其继承人继承,剩余4万元是于萍的个人财产。张坚的继承人有四个:胎儿、于萍、父亲、母亲,每人分得1万元。胎儿出生两日后即死亡,其1万元财产由其母亲于萍继承。于萍死后,她留下的遗产共有16万元(其中10万元是张坚父母先前的赠与),全部由其父母继承。

判断题
问答题

甲有限责仟公刊(简称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原材料等存货按实际成本进行日常核算。2007年1月1日有关账户余额如表所示:

全额单位:万元
科目名称 借方余额 贷方余额
银行存款 450
应收票据 32
应收账款
原材料
库存商品
低值易耗品
300
350
300
100
生产成本 A产品 110
长期股权投资——丁公司 550
坏账准备 30
存货跌价准备 76
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0
2007年甲公司发生的交易或事项如下:
(1)收到已作为坏账核销的应收乙公司账款50万元并存入银行。
(2)收到丙公司作为资本投入的原材料并验收入库。投资合同约定该批原材料价值840万元(不含允许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142.8万元),丙公司已开具增值税专刚发票。假设合同约定的价值与公允价值相等,未发生资本溢价。
(3)行政管理部门领用低值易耗品一批,实际成本2万元,采用一次转销法进行摊销。
(4)因某公司破产,应收该公司账款80万元不能收回,经批准确认为坏账并予以核销。
(5)因自然灾害毁损原材料一批,其实际成本100万元,应负担的增值税进项税额17万元。该毁损材料未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处理。
(6)甲公司采用权益法核算对丁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其投资占丁公司有表决权股份的20%。丁公司宣告分派2006年度现金股利1000万元。
(7)收到丁公司发放的2006年度现金股利并存入银行。
(8)丁公司2007年度实现净利润1500万元,甲公司确认实现的投资收益。
(9)将持有的面值为32万元的未到期、不带息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转让,取得一批材料并验收入库,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30万元,增值税进项税额为5.1万元。其余款项以银行存款支付。
(10)年末,甲公司经减值测试,确认对丁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可收回金额为560万元;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为1800万元;决定按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10%计提坏账准备。
假定除上述资料外,不考虑其他因素。
要求:

计算甲公司存货应计提或转回的存货跌价准备并编制会计分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