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萍怀孕已经七月有余。某日,她的丈夫张坚驾驶自己的汽车送她去医院做定期检查,不料途中遭遇车祸。好心的路人将他们送到医院急救。张坚因伤情过于严重不治身亡,于萍身受重伤。经检查,医生确定胎儿的脑部受有重伤,出生后很有可能患先天性疾病。张坚的父母和于萍素来不睦,但心疼自己未来的孙子,表示如果胎儿出生后是活体,就给于萍10万元作给孩子治病之用。不久后,于萍产下婴儿,因不足月,两天后婴儿死亡。于萍接连遭受打击,一时心灰意冷,自杀身亡。于萍的父母和张坚的父母办理了后事,对于张坚和于萍留下的8万元存款,双方都主张应由自己继承,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此外,张坚的父母提出,既然孙子已经死亡,那么就要收回自己原来赠与的10万元。于萍的父母则坚决反对,认为这10万元也应当并入遗产一并分割。
问:(1)张坚父母对于萍的赠与是什么性质的合同在本案中赠与合同是否已经生效
(2)张坚父母先前赠与胎儿的10万元,是否应当划入遗产范围参与分割由谁继承
(3)张坚和于萍留下的8万元存款,应该如何分割
参考答案:(1)是附延缓条件的赠与合同,以胎儿出生时是活体为生效条件。在本案中赠与合同生效,因为虽然婴儿在出生两日后即死亡,但是根据独立呼吸说,该婴儿在法律上已经是一个民事主体,满足该合同所附生效条件。
(2)应当作为遗产进行分割。这10万元是于萍的遗产,由于萍的父母继承。
(3)张坚的父母继承2万元,于萍的父母继承6万元。张坚死后,这8万元作为张坚、于萍夫妇的共同财产,应当先进行对半分割,其中4万元作为张坚的遗产由其继承人继承,剩余4万元是于萍的个人财产。张坚的继承人有四个:胎儿、于萍、父亲、母亲,每人分得1万元。胎儿出生两日后即死亡,其1万元财产由其母亲于萍继承。于萍死后,她留下的遗产共有16万元(其中10万元是张坚父母先前的赠与),全部由其父母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