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甲、乙、丙、了、戊五人是同事。一日,甲得知某储蓄所保卫工作非常松懈,就约乙、丙、丁、戊四人同去“弄点钱用”。戊说:“你们要弄你们弄。”甲说:“你不去,我们四人去。”四人在作案中,杀死两名储蓄所工作人员,杀伤一人,抢得现金23万多元,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立案侦查。
现问:
1.乙要求委托余某、肖某、戊三人共同为自己辩护,因为三人都是乙的好朋友。余某,男,无固定职业,3年前因妨碍公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余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后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余某仍然不服,屡次申诉减免。经查,对余某的定罪量刑完全正确,但余某不思悔改,现刑满刚释放,又到处告状,成了告状专业户。肖某,女,人称“肖铁嘴”,该人能说会道,但心术不正,一年前因煽动群众拒不缴纳税款,也构成妨碍公务罪,被判处管制2年,至今尚未执行完毕。人民检察院认为,余某有前科劣迹,又喜欢胡搅蛮缠;肖某正在被执行刑罚;戊只能作证人,所以,不允许3人为乙辩护。请问,你对此有何看法

答案

参考答案: 甲可能被判处死刑,人民法院为其指定承扣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进行辩护,是正确的。但辩护权是一项权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放弃,人民法院不得强迫其接受。根据《刑诉解释》第38条的相关规定,被告人坚持自己行使辩护权,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的,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但被告人需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为其另行指定辩护人。

单项选择题
单项选择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