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经人介绍相识,在没有充分了解的情况下,二人于2007年5月18日登记结婚,2008年7月20日生一子丙。婚后,两人感情不和,甲经常对乙施以暴力,将乙多次殴打致伤住院。2008年9月甲结识了一未婚女子丁,即与乙分居而与丁长期共同居住,对乙和丙不管不问。甲为达到与丁结婚的目的,于2010年12月17日以夫妻不和为由向法院提出离婚。
问:(1)法院判决离婚与否的依据是什么
(2)法院能否以甲有过错为由而判决不准离婚
(3)乙能否提起损害赔偿损害赔偿的范围是否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4)根据本案的情况,丙应归谁抚养如果乙抚养,乙可以向甲提出的抚养费请求一般包括哪些内容
参考答案:(1)感情确已破裂是判决准予离婚的法定理由。根据《婚姻法》第32条的规定,如果夫妻一方与他人同居或对另一方实施家庭暴力,属于感情破裂的情形。在本案中,可以认定甲、乙感情破裂,如果法院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2)《婚姻法解释(一)》第2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符合《婚姻法》第32条第2款规定的“应准予离婚的情形”,不应当因当事人有过错而判决不准离婚。
(3)根据《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乙可以请求损害赔偿。《婚姻法解释(一)》第28条规定,无过错方提出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护子女合法利益出发,丙应归乙抚养。
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21条的规定,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