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三、李四、王五三人于2009年2月设立了甲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张三用货币出资,李四用一辆汽车出资,王五用房屋所有权出资。甲公司组织机构中,张三任董事长兼总经理,王五任监事。经甲公司股东会同意,张三将该公司一辆汽车出售给自己。另外,张三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多次将甲公司的资金挪用于个人炒股而赚了10万元。王五发现张三的上述行为后多次提醒张三,张三置之不理,王五无奈,欲将其在甲公司中的全部股权转让给周某。王五将拟转让股权的情况书面通知张三和李四,李四表示同意,张三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过了45天也没有答复。当王五要与周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张三主张其也要购买该股权,但出价比周某低。此时,李四因个人与银行的债务纠纷,法院判决执行其在甲公司中的股权。综合案情,分析、回答本案涉及的下列法律问题:
关于王五转让其在甲公司中的股权,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王五将股权转让给周某,李四同意即可
B.张三过了45天也没有答复,视为其同意王五转让该股份
C.张三具有优先购买权,王五应该将其股权转让给张三
D.张三出价比周某低,王五可以将该股权转让给周某
参考答案:B,D
解析: 本题考点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的转让。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是建立在同等条件下的,张三出价比周某低,不享有优先购买权,C项错误,D项正确。张三过了30天没有答复,视为其同意王五转让该股份因此,B项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