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民事诉讼第三人与共同诉讼人的区别。
参考答案: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指在已经开始的诉讼中,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具有全部或部分的独立请求权,或者虽然不具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的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人。共同诉讼人,是指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是同一种类的,一同起诉或应诉的人。两者是不同的诉讼主体,其主要区别如下:
(1)诉的合并种类不同。必要共同诉讼属于诉的主体的合并,普通共同诉讼是诉的主客体的合并;而第三人参加的诉讼是诉讼客体的合并,是一种诉讼的独特合并形式。
(2)诉的合并情况不同。共同诉讼人一般在诉讼一开始就参加到诉讼中了,或者在诉讼中,加入到一方当事人中共同起诉或应诉;而第三人是通过独立请求的方式参加到诉讼中来,或者经当事人申请、法院通知到诉讼中来。
(3)维护的利益不同。共同诉讼人共同维护本方当事人的利益;而第三人参加诉讼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
(4)法院裁判的结果不同。共同诉讼,法院的裁判结果通常是原、被告一方当事人败诉,或者当事人双方和解、调解结案;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的诉讼,除了本诉讼一方当事人胜诉,或双方和解、调解的情况外,还可能是本诉讼的原、被告同时败诉,或一方败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胜诉或败诉,或三方和解、调解结案;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的诉讼,会出现由于本诉原、被告一方当事人败诉或胜诉的结果,而导致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承担责任或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