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指出公司的上述活动有无与《公司法》不符之处。如有不符之处,请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解析:该公司上述活动中,存在着以下与《公司法》规定不相符之处: 1.《公司法》第83条规定,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该公司设立总股本3000万元,其中向社会募集2200万元,发起人认购的仅为800万元,仅占公司股本总数的26.7%。 2.《公司法》第184条第3款规定,公司合并,应当自作出合并协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未接到通知书的债权人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担保的,公司不得合并。该公司在合并过程中,其通知债权人的时间、公告发出时间及公告次数均与法律规定不相符。该公司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未满90日进行合并的工商变更登记也与法律规定不相符。 3.《公司法》第118条规定,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此,张三的委托合法有效;而李四和王五委托非董事出席,其委托违法无效,因为被委托者无权出席董事会会议。 4.《公司法》第117条规定,董事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该公司董事会成员为15人,合法出席会议的为7人(即本人出席者6人,张三委托出席1人,本案只有张三的委托合法有效),不足董事会成员人数的一半,董事会会议的召开不符合法律规定。 5.议事日程事项中第(2)项属于股东大会的职权,第(4)项为公司经理的职权,不应由公司董事会讨论决定。 6.《公司法》第117条规定,董事会会议决议应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而不是出席会议的董事过半数通过。 本题是司法考试的传统考查方式即“找错”题,考生应熟悉这种考查方式。本题的所有错误可分为两类:一是公司的设立与合并;二是董事会制度。解答本题的关键在于要找全、找准这些错误,相对于设问是有一定难度的。 对于答案要点一的法律依据是《公司法》第83条所规定的内容。 对于答案要点二的法律依据是《公司法》第184条所规定的内容。 对于答案要点三的法律依据是《公司法》第 118条所规定的内容。 对于答案要点四、六的法律依据是《公司法》第 117条所规定的内容。 对于答案要点五的法律依据是《公司法》第 103、112、119条所规定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