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刑法》第310条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试说明:(1)本条所规定的罪名、罪状的描述类型。
(2)本条所规定的犯罪的主客观要件和本条规定的“明知”的含义。
(3)试举例说明本条第2款规定的情况。
(4)甲与乙预谋盗窃,事先明确分工,由甲负责偷盗物品,乙负责望风并事后为甲提供隐藏处所,两人分获赃款。乙的行为构成何罪

答案

参考答案:(1)该条规定了两个罪名,即窝藏罪和包庇罪;属于叙明罪状。
(2)主客观要件:客观上实施了窝藏或包庇犯罪人的行为。窝藏行为主要表现为,为犯罪的人提供隐藏处所或财物,帮助其逃匿。包庇,是指为犯罪的人作假证明以掩盖其犯罪事实。主观上出于故意,即明知是犯罪的人而实施窝藏、包庇行为。所谓“明知”,是指知道或应当知道,明知的内容仅以对象可能是犯罪的人为限,并不要求确知其犯罪的性质和危害程度。
(3)例如:甲和乙商量好,甲杀死仇人后由乙为其提供藏匿的场所和财物,乙答应并在甲杀人后依约行事。则乙与甲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同犯罪。
(4)乙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行为人事先有事后予以窝藏、包庇的通谋,说明行为人有共同犯罪的故意,对实施窝藏、包庇行为的人不以窝藏、包庇罪论处,而是与实施所预谋犯罪的人构成特定罪的共同犯罪。本案中,甲与乙事先预谋盗窃并作了明确的分工,事后乙窝藏甲系盗窃罪的延续,无需另行定罪。

解析: 窝藏罪、包庇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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