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某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2月,主要生产小型:)机等通信产品 ,属于高新技术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货物及销售产品 均适用于17%的增值税税率),04年预缴企业年得税100万,公司2004年度有关涉税资料如下:
1. 2004年12月31日企业财务报表显示:业务收入4000万元、业务成本2530万元、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220万元、营业费用 230万元 、管理费用650万元 、财务费用 60万元、投资收益50 万元,营业外支出42万元 ,已计提并预缴所得税100万元 。
2. 2004年营业费用账户230万元,其中:广告费120万元,宣传费50万元,支付 给经销单位经销手续费40万元 (根据有关协议,以经销单位上年实际经营业绩为依据,以自制凭证计算并以现金返还)其他费用20万元 。
3. 2004年管理费用账户650万元 ,其中:工资200万元,并按此数额计提了三项费用,职工过节补助费10万元,业务招待费70万元 ,5万元为职工购买的商业保险,技术开发费150万元(其中:购置试验性装置设备3台,每台8万元 。该企业技术开发费加扣50%的税收优惠,已获得税务机关批准,上年度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120万元),折旧费、办公费、税金 、差旅费等178万元 、委培费2万元 (系向高等院校支付本单位职工的委培费)
4. 2003年财务费用账户60万元,其中:10万元系企业经批准按10%的年利率向本单位职工集资的利息支出,已知同期商业银行贷款利率为4%,50万元系向当地工商银行贷款1250万元的利息支出。(其中1000万元的借款用于厂房建设,2003年开工,2004年6月底完工)
5. 2004年投资收益账户50万元,系从甲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甲企业为2003年新投产的高新技术企业。
6. 2004年营业外支出账户42万元,其中2万元系支付给乙单位的违约金,10万元赞助支出。
7. 资料:(1) 企业实行限额计税工资制度,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标准为每人每月960元,企业职工年平均人数为150人,全年工资性支出均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完税。(2) 企业2003年账未结。要求:根据上述资料,计算企业应纳所得税,分步骤列详细计算过程,并简述政策依据。

答案

参考答案:1.允许扣除的广告费4000×8%=320万元 
企业实际发生广告费120万元,可全额在所得税前扣除。
通信及高技术企业等行业的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可在销售(营业)收入8%的比例内据实扣除广告支出,超过比例部分的广告支出可无限期向以后年度结转。
2.允许扣除的宣传费4000×0.5%=20万元
超过标准的宣传费50-20=30万元
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业务宣传费(包括未通过媒体的广告性支出),在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0.5%的范围内,可据实扣除。
3.在营业费用中列支经销手续费40万元无合法凭证全部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
纳税人支付的佣金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计入销售费用。
(1)有合法真实凭证
(2)支付的对象必须是独立的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纳税人或个人(支付对象不含本企业雇员)
(3)支付给个人佣金,除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超过服务金额的5%。
4.允许扣除的工资标准=150×960×12÷10000=172.8万元 
企业实际列支工资总额200+10=210万元
超标准列支工资210-172.8=37.2万元
实行计税工资办法的其发放工资在计税工资标准以内的,按实扣除超过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企业的一切工资性支出,包括企业列入管理费的各项补助等,在确定计税工资和挂钩工资时,应全部计入工资总额。
5.允许扣除的三项经费
172.8×17.5%=30.1万元
超标准列支三项经费=28+4+3-30.1=4.9万元,纳税人的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2%、14%、1.5%计算扣除。
6.允许扣除的业务招待费4000×3‰+3=15万元
超标准列支业务招待费70-15=55万元 
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在下列规定比例范围内可据实扣除:
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及其以下的,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净额的5‰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3‰。
7.2004年技术开发费经203支出增长比例(150-120)÷120=25%大于10%。予以加计扣除150×50%=75万元技术开发费。
企业为开发新技术、研制新产品所购置的试制用关键设备、测试仪器,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的,可以直接扣除。
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达到 10%以上(含10%),其当年实际发生的费用除按规定据实列支外,年终经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再按其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纳税所得额增长未达到10%的,不得抵扣。
8.5万元的商业保险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
纳税人为其投资者或雇员个人向商业保险机构投保的人寿保险或财产保险,以及在基本保障以外为雇员投保的补充保险,不得扣除。
9.利息超标准支出 10×(10%-4%)=6万元
企业经批准集资的利息支出,凡是不高于同期同类商业银行贷款利率的部分,允许在计税时予以扣除;其超过的部分,不准予扣除 
为兴建厂房的借款,其04年6月底以前的利息应为资本性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1000×4%×6÷12=20万元
10.甲企业为2003年新投产的高新技术企业, 2004年还处于免税期。分回的税后利润不需要补税。
如果由于被投资方享受定期税收优惠而实际执行税率低于投资方企业,侧投资方分回的税后收益不再补税。
11.企业的2万元违约金可以扣除。
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罚款和诉讼费可以扣除。
12.营业外支出的10万元赞助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纳税调整前所得=4000-2530-220-230-650-60-42+50=318万元
纳税调增额=30+40+37.2+4.9+55+5+6+20+10=208.1
纳税调减额75万元 
纳税调整后所得318+28.1-75=4511
应纳税所得451.1-50=401.1
应纳所得税401.1×33%=132.363万元 
应补缴所得税132.363-100=32.36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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