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某市“东方服装厂”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加工各类服装,该厂会计核算比较健全,生产经营情况正常。2004年5月税务机关对该厂2003年度增值税纳税情况进行审查,通过了解服装生产过程,采用复核存货成本;核对帐簿、凭证、抽查销货发票等检查手段,重点审查了“产品销售收入”、“应交税金”、“应收帐款”、“应付帐款”、“制造费用”等帐户,并摘录出如下凭证资料:
1.7月8日,24号凭证,基本生产车间将布条等下脚料、边角料卖给某废旧物资回收站,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7100
贷:制造费用 7100
2.8月16日,56号凭证,提供原始凭证为财产自然灾害损失报告单1张,注明原材料布匹因仓库漏雨发生霉烂损失,帐面成本价5000元,会计分录为: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5000
贷:原材料 5000
经核实,月末已经批准核销,转到“营业外支出”科目借方。
3.8月27日,138号凭证,结算当月外购水电费72680元,其中向市电力公司支付电费44000元,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增值税额7480元,向自来水公司支付水费200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增值税额1200元,会计处理为:
(1)结算水电费;按总额并入辅助生产成本
借:生产成本—辅助生产成本 64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8680
贷:银行存款 72680
(2)分配水电费时
借:制造费用 45000
管理费用 19000
贷:生产成本—辅助生产成本64000
经核实,福利部门负担的电费6000元,水费5000元,一并记入“管理费用”帐户中。
4.10月17日102号凭证,销售服装一批,取得承运部门开具的运费上注明运费10000元、装卸货200元、保险费100无,合计10300元,会计分录为:
借:产品销售费用 10300
贷:银行存款 10300
5.11月15日105号凭证上,将过时的衣服降价处理,实得含税价款35100元,该批衣服的成本为33000元,账务处理如下:
借:现金  35100
贷:产成品 33000
本年利润  2100
6.12月25日,135号凭证,将一批童装捐赠给穷困山区的儿童,这批童装售价50000元,成本40000元,账务处理如下:
借:营业外支出40000
贷:产成品  40000
要求:1.扼要指出存在的纳税问题。 2.计算应补增值税额,并作出相应的帐务调整

答案

参考答案:1.7月8日24#凭证,存在问题;企业销售下脚料、边角料直接冲减制造费用,漏记“其他业务收入”及相应的销项税额,
调帐分录:
借:制造费用 71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6068.38
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1031.62
2.8月16日,56#凭证,存在问题;外购原材料发生非正常损失,未将所负担的增值税金从当期进项税额中剔除,使当期进项税额增多,少缴增值税,调帐分录。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850
贷: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850
3.8月27日,138#凭证,存在问题:用于非应目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服装厂将用于福利部门方面的水电费所负担的进项税额全额抵减了当期销项税额;应予以剔除,且全都挤入管理费用,增加期间费用。
调帐分录:
借:应付福利费 1232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1000
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1320
4.10月27日,102#凭证,存在问题:运费少计进项税额
调帐分录是:
借: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7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700
5.11月15日,105号凭证存在问题,漏交增值税35100÷1.17×17%=5100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5100
贷: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5100
6.12月25日,135号凭证,漏计增值税账务调整如下: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8500
贷: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8500
7.综上所述应补增值税=1031.62+850+1320-700+5100+8500=16101.62(元)
借: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16101.62
贷: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16101.62
8.补缴税金时;
借: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16101.62
贷:银行存款 16101.62

问答题 案例分析题

2000年3月5日,A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与B银于签订借款合同。该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总额为2亿元;借款期限为2年6个月;借款利率为年利率5.8%,2年6个月应付利息在发放借款之日预先一次从借款本金中扣除;借款期满时一次全额归还所借款项;借款用途为用于S房地产项目(以下简称S项目)开发建设;A公司应当按季向B银行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和借款资金使用情况;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应当向守约方按借款总额支付1%的违约金。

在A公司与B银行签订上述借款合同的同时,B银行与A公司和C公司分别签订了低押合同和保证合同。B银行与A公司签订的抵押合同约定:A公司以正在建造的S项目作为抵押,如果A公司不能按时偿还借款或不能承担违约责任,B银行有权用抵押的S项目变现受偿。B银行与C公司签订的保证合同约定:如果A公司不能按时偿还借款或不能承担违约责任,而用A公司抵押的S项目变现受偿后仍不足以补偿B银行遭受的损失时,C公司保证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

B银行依照约定于2000年3月6日向A公司发放借款,并从发放的借款本金中扣除了2年6个月的借款利息。2001年4月5日,B银行从A公司提供的相关财务会计资料中发现A公司将借款资金挪作他用,遂要求A公司予以纠正,A公司以借款资金应当由自己自行支配为由未予纠正。同年5月,B银行通知A公司,要求A公司提前偿还借款,A公司以借款尚未到期为由拒绝偿还借款。同年8月,B银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借款合同,并要求A公司提前偿还借款,将用于抵押的S项目变现受偿,同时要求C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经查:A公司实际投入S项目的资金为3800万元,挪用资金15000万元;S项目经评估后的可变现价值为3500万元;S项目建设取得了一切合法的批准手续,但在抵押时未办理抵押登记;C公司是A公司控股的子公司,C公司与B银行签订保证合同时未获除A公司之外的其他股东认可,并隐瞒了与A公司的关联关系。

要求:

根据上述事实,回答下列问题:

(1)借款合同约定借款利息预先从借款本金中扣除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如何处理?

(2)根据上述提示内容,A公司应当如何向B银行支付利息?

(3)B银行与A公司签订的抵押合同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4)B银行与C公司签订的保证合同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5)B银行可否要求解除借款合同?并说明理由。

(6)B银行可否要求C公司承担民事责任?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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