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H市有4家生产经营冶金产品的集体企业,拟设立一股份公司,只发行定向募集的记名股票。总注册资本为900万元,每个企业各认募200万元。在经过该市有关领导同意后,正式开始筹建。4个发起人各认购200万元,其余100万元向其他企业募集,并规定,只要支付购买股票的资金,就即时交付股票。且为了吸引企业购买,可将每股2元优惠到每股1.8元。一个月后,股款全部募足,发起人召开创立大会,但参加人所代表的股份总数只有三分之一多一点。主要是有两个发起人改变主意,抽回了其股本。创立大会决定仍要成立公司,就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了申请书,但公司登记机关认为根本达不到设立股份公司的条件,且违法之处甚多,不予登记。此时,发起人也心灰意冷,宣布不成立公司了,各人的股本也随即退回。但这样一来,公司在设立过程中所产生的各项费用及以公司名义欠的债务达24万元,加上被退回股本的发起人以外的认购人要求赔偿利息损失6万元,合计30万元的债务,各发起人之间互相推诿,谁也不愿承担。各债权人于是推选4名代表到法院状告4个发起人,要求偿还债务。4个发起人辩称,公司不能成立,大家都有责任,因此各人损失自己承担。

本案4个发起人是否应承担公司不能成立时所产生的债务为什么

答案

参考答案:应当承担该债务及其利息。因为公司设立失败,应由发起人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承担连带责任。

解析:本案例的法律根据是《公司法》第74~83、92、 131、136条等规定。基于上述违法之处,故公司登记机关不予登记,导致公司不得成立。对于公司在设立过程中产生的各项费用和债务,《公司法》第 97条规定,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产生的债务和费用由发起人负连带偿还责任,且对于返还股本的利息也负连带偿还责任。因此,本案中4名被告应对原告提出的30万元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此外,若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因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公司成立后,还应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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