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单项选择题
[案例二]王某投资开办了一家餐馆(个人独资企业),其自行核算的2009年度销售收入为100万元,各项支出合计为8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为20万元。2010年4月,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发现有以下几项支出未按税法规定处理:
(1)王某的工资费用6万元全部在税前扣除;
(2)广告费14万元、业务宣传费8万元全部计入销售费用在税前扣除;
(3)业务招待费5万元全部计入管理费用在税前扣除;
(4)计提了1万元的坏账准备金在税前扣除。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分别回答下列小题。
业务招待费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为( )。
A.5000元
B.30000元
C.45000元
D.50000元
答案
参考答案:C
解析: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所以,业务招待费×60%=50000×60%=30000(元),销售(营业)收入×5‰=1000000×5‰=5000(元),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为5000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0000-5000=45000(元)。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为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