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单项选择题

[案例二]王某投资开办了一家餐馆(个人独资企业),其自行核算的2009年度销售收入为100万元,各项支出合计为8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为20万元。2010年4月,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发现有以下几项支出未按税法规定处理:
(1)王某的工资费用6万元全部在税前扣除;
(2)广告费14万元、业务宣传费8万元全部计入销售费用在税前扣除;
(3)业务招待费5万元全部计入管理费用在税前扣除;
(4)计提了1万元的坏账准备金在税前扣除。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分别回答下列小题。

王某的工资费用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为( )。

A.24000元

B.36000元

C.40000元

D.60000元

答案

参考答案:B

解析: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投资者的工资不得在税前直接扣除,从2008年3月1日起投资者费用扣除标准每月为2000元。所以,工资费用扣除限=2000×12=24000(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60000-24000=36000(元)。因,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

单项选择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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