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结合我国司法实践,试论司法的主要特点。要求:观点明确,说理充分,条理清晰,语言规范、流畅。

答案

参考答案:答案要点: 司法又被称为“法的适用”或“法律适用”,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具体适用法律处理各种案件的专门活动。(2分) 它的主要特点是: (1)司法的被动性。行 * * 在运行时具有主动性,而司法权则具有被动性。司法权以“不告不理”为原则,非因诉方、控方请求不作主动干预。在没有人要求作出判断的时候,显然是没有判断的。否则,其判断结论在法律上属于无效行为。(2分) (2)司法的中立性。行 * * 在面临各种社会矛盾时,其态度具有鲜明的倾向性,而司法权则具有中立性。司法中立是指法院以及法官的态度不受其他因素,包括政府、政党、媒体等影响,至少在个案的判断过程中不应当受这些非法律因素的影响。司法权是权利的保护者,如果同一机构忽而忙于国家利益,忽而又将国家利益弃置一边、忙于维护正义,显然极不协调。只有判断者的态度是中立的,才可能产生公正、准确的判断。(3分) (3)司法的形式性。行 * * 注重权利结果的实质性,而司法权更注重权力过程的形式性。司法权以制定规则为标准,以现有诉讼中的证据(法律家所谓的“事实”)为条件,以相对间隔于社会具体生活的程序为方式,做出相对合理的判断,以接近政治局势稳定、经济效益增长、道德秩序健康、民众生活安宁等社会目标。(3分) (4)司法的专属性。行 * * 具有可转授性,司法权具有专属性。在司法中,承担司法判断职能的主体只能是特定的少数人,而不应当是其他任何人,其职权是专属的。因此,司法权不可转授,除非诉方或控方将需要判断的事项交给其他组织,如仲裁机构。(2分) (5)司法的终极性。行 * * 效力具有非终极性,司法权效力具有终极性。行 * * 虽 然具有强大的管理能力,但它是否合法、合理,不能由行政主体自己进行判断,因此需要由行使判断权的司法机关进行判断,司法审查权由此应运产生。行政处理虽然具有效力上的“先定力”“执行力”,但是一旦被司法审查,那么其效力随审查结果而定。行 * * 只有在少数场合才具有终极性,司法权的终极性意味着它是最终的判断权、最权威的判断权。(3分)

单项选择题
选择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