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2002年年初,于某、代某、张某和李某预谋通过制造保险事故骗取巨额保险金,并找到了拥有一辆货车的卞某,在知悉四人的诈骗阴谋后,卞某收取了8.5万元车款,并将货车交给了代某等人。此后,李某找到了一套复印设备,并将该设备到保险公司以190余万元的价值进行投保。2002年2月4日,于某等人故意将装有复印设备的货车开至河沟里,造成复印设备严重损坏。2002年5月22日,于某以所保的复印设备损坏保险公司拒赔为由,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院,严重影响了保险公司的信誉和正常经营。
问:本案中,如何对于某、代某、张某和李某的行为定性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

参考答案:于某、代某、张某和李某的行为构成保险诈骗罪。
保险诈骗罪是指违反保险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本案中,客观方面,行为人将装有投保设备的货车故意开至河沟里,造成所投保的设备损坏,属于“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行为,且本案涉及数额190万元,已经构成数额较大;主体上,本案的主体属于投保人;主观上,于某等四人出于非法占有保险金的目的而故意侵害了国家的保险制度和保险人的财产所有权。因此,于某、代某、张某和李某的行为构成保险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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