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在某玩具厂打工的女工姚某,于2011年春的一个早晨下夜班回住处的路上拾到钱包一个,回到出租屋后与17岁的妹妹小玲共同查看钱包,发现内有一个身份证和农行银联卡一张。姐妹二人商量早饭后去附近自动柜员机取款。二人因不知密码,但对着拾来的身份证试几次后奏效,取出1万5千元寄回老家给父母用。丢失钱包的汪某第三天到银行挂失,发现卡内钱被取走,遂报警。警方通过监控摄像头,将姚某及妹妹小玲抓获,二人认罪态度较好,且于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
问:对姚某及其妹妹小玲的行为如何认定处理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

参考答案:姚某姐妹的行为构成了信用卡诈骗罪的共同犯罪。
《刑法》第196条规定了信用卡诈骗罪的4种行为方式,其中第三种为“冒用他人信用卡”。根据“两高”2009年12月3日《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情形。本案中,姚某姐妹使用拾来的汪某的信用卡并取走1万5千元,符合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的活动,并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构成了信用卡诈骗罪。
姚某与其妹小玲构成共同犯罪。鉴于小玲不满18周岁,具有法定的从宽处罚情节(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与其姐姚某的诈骗数额虽达到较大标准,但二人已认罪,并在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可根据“两高”2011年4月8日起施行的《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的规定,对小玲与姚某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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