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2010年元旦期间,某商场大楼正面墙壁上悬挂的广告条幅(布料)坠落,将正从商场走出的顾客王立裹住并将其摔出10多米,导致王立身受重伤。
问:(1)王立如果以该商场为被告提起诉讼,其可以选择的诉讼请求有哪些
(2)事实上该条幅是某厂家在征得该商场同意后所悬挂,事后,该厂家认为自己无法律责任,但出于道义,主动补偿了王立1万元。后该厂家得知商场已经对其提起了诉讼,请求其赔偿商场因该广告坠落事件而依法院判决向王立支付的赔偿金。厂家遂请求王立返还1万元,理由是王立获得该1万元构成不当得利,该主张是否成立
(3)如果本案中厂家和商场对于损害的发生均有过错,其应承担的责任是连带责任还是按份责任,为什么

答案

参考答案:(1)如果王立以商场为被告提起诉讼,其可以选择的诉讼请求有违约之诉或者侵权之诉。
首先,就违约之诉而言,因为王立在商场购物,则与商场之间成立买卖合同关系,就该合同关系而言,主合同义务是王立支付所购物的价款、商场交付货物并使王立取得所有权。从这个层面看,商场没有违约,但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从而承担一些合同的附随义务,如保密、通知、协助、保护等,商场对于顾客也要承担以上必要的附随义务,违反这些附随义务同样要承担违约责任。从这个意义上说,由于商场对于悬挂的条幅管理不善,造成顾客王立的人身伤害,已经构成了对保护这种附随义务的违反,应负违约责任。
其次,就侵权责任而言,根据《民法通则》第126条的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由此可知,作为一种特殊侵权,其归责原则是过错推定原则,如果商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要对王立的损失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而王立在诉讼时,只需要证明自己所受到的损失以及损失与商场所挂条幅坠落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即可,无需证明商场主观上存在过错。
(2)厂家经过商场允许悬挂条幅,在其认为自己对王立的人身伤害没有过错的情况下,主动补偿了王立1万元,厂家与王立之间即成立了赠与合同。在合同下,王立受领该1万元款项是有合法原因的,而不当得利之成立,要求没有法律原因受有利益并造成他人损失,从本案的实际情况看,王立不构成不当得利。
(3)本案中,如果厂家和商场对于王立的人身伤害均有过错,二者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依据民法相关规定,连带责任产生的情形之一是共同侵权,而共同侵权是两人以上由于共同过错和共同的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失而成立的侵权,共同的过错包括共同故意也包括共同过失,本案属于存在共同过失的情形。厂家作为条幅的所有人、商场作为条幅的管理人均应当妥善管理条幅,因管理不善的过失致他人损害的,二者之间可以成立共同侵权,也就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单项选择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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