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贾某与家人到红宇餐厅就餐。该餐厅所提供的卡式炉是由某用具厂出品的,卡式炉所使用的燃烧气是由某燃气公司生产的。贾某等在就餐时,正在使用的卡式炉燃气罐发生爆炸,致使贾某面部、双手烧伤,造成医疗费等财产损失共7万元。经查:燃气公司及用具厂生产的燃气罐及卡式炉均为不合格产品,红宇餐厅在提供服务时不存在过错。贾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燃气公司、用具厂及红宇餐厅共同承担赔偿损害的责任。
问:(1)上述三被告与贾某之间存在什么法律关系
(2)红宇餐厅应否承担责任为什么
(3)燃气公司与用具厂应否承担责任
(4)对于贾某受到的损害,燃气公司、用具厂是否应承担共同赔偿损害的责任为什么
(5)假设燃气公司赔偿了贾某所受到的财产损失7万元,则其取得什么权利

答案

参考答案:本题综合考查了服务合同关系的违约责任、侵权责任、共同危险行为的问题。
(1)红宇餐厅与贾某之间存在合同关系;红宇餐厅、燃气公司及用具厂与贾某之间存在侵权关系。
(2)红宇餐厅应当承担责任。因为红宇餐厅与贾某之间是就餐合同关系,红宇餐厅有义务提供安全的就餐环境,贾某被烧伤证明红字餐厅没有尽到合同义务,红宇餐厅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燃气公司与用具厂应当承担责任。
(4)对于贾某的损害,燃气公司、用具厂应当承担共同赔偿损害的责任。因为他们提供的产品都为不合格产品,有共同的过错,符合共同侵权中的共同危险行为的构成要件。根据《侵权责任法》第10条的规定,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此案中,燃气公司、用具厂提供的燃气罐及卡式炉都不合格,但又查不出是因为哪一个产品不合格造成了贾某的损害。根据共同侵权中的共同危险行为的处理结果,燃气公司和用具厂之间应当承担连带责任,除非一方能证明该损害不可能是自己一方的过错造成的。
(5)根据《侵权责任法》第14条的规定,连带责任人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支付超出自己赔偿数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因此,燃气公司取得向用具厂要求其承担相应份额的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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