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兴公司与全宇公司签订委托合同,由大兴公司委托全宇公司采购500台彩电,并预先支付购买彩电的费用50万元。全宇公司经考察发现甲市W区的天鹅公司有一批质优价廉的名牌彩电,遂以自己的名义与天鹅公司签订了一份彩电购买合同,双方约定:全字公司从天鹅公司购进500台彩电,总价款130万元,全宇公司先行支付30万元定金;天鹅公司采取送货方式,将全部彩电运至乙市S区,货到验收后一周内全宇公司付清全部款项。天鹅公司在发货时,工作人员误发成505台。在运输途中,由于被一车追尾,20台彩电遭到不同程度的损坏。全宇公司在S区合同约定地点接收了505台彩电,当即对发生损坏的20台彩电提出了质量异议,并将全部彩电交付大兴公司。由于彩电滞销,大兴公司一直拒付货款,导致全宇公司一直无法向天鹅公司支付货款。交货2个星期后,全宇公司向天鹅公司披露了是受大兴公司委托代为购买彩电的情况。
问:(1)天鹅公司事先并不知晓全宇公司系受大兴公司委托购买彩电,知悉这一情况后,天鹅公司能否要求大兴公司支付货款为什么
(2)全宇公司与天鹅公司订立的合同中的定金条款效力如何为什么
(3)大兴公司多收的5台彩电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4)如追尾的肇事车辆逃逸,20台受损彩电的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5)如天鹅公司以全宇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后,在诉讼过程中,天鹅公司认为要求大兴公司支付货款更为有利,能否改为主张由大兴公司履行合同义务为什么
参考答案:(1)天鹅公司能向大兴公司主张权利。全宇公司与大兴公司之间是委托法律关系。根据《合同法》第403条的规定,受托人以自己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后,第三人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因此,本案中天鹅公司可以选择向大兴公司主张权利。
(2)当事人约定的定金部分无效。《担保法》第91条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担保法的解释》)第121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百分之二十的。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凶此,本案中的定金的约定部分有效,超出部分无效。
(3)应返还给天鹅公司。属于不当得利。根据《民法通则》第92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筛返还受损失的人。本案中,大兴公司对于多收的电视机没有合同约定的权利,也没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属于没有合法依据取得利益,并由此导致天鹅公司的损失,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应依法返还利益。
(4)应由天鹅公司承担。根据《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天鹅公司采取送货的方式履行合同,因此在货物未送达买受人指定的地点之前,不视为交付,而且不存在当事人的特殊约定和法律特别规定,因此应由天鹅公司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5)不能。因为第三人选定了相对人后,不能变更所选定的相对一方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