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2004年,周某将房屋抵押贷款后与人合资注册了一家数码公司,之后由于经营不善,公司处于亏本状态。无意中,周某听说信用卡可以透支,于是企图申领信用卡以供其公司投资、经营和个人消费支出。为达到目的,周某以不同名字做了3套申领信用卡必需的身份证、房产证和水费专用发票以及3张手机卡。为增加信用度,还用其中两张身份证花4000元租了房子。2005年7月某日,周某以代领人名义,使用化名和假身份证号,用3份齐全的虚假证明材料在某工商银行东门支行申请办理3张透支额度为2万元的牡丹贷记金卡。之后,周某将申请表上的3个联系电话转到了同样用假证购买的手机号码上。8月某日,周某被通知去银行领卡。在柜台,周某填写的代领人身份证号露出了马脚:男性的他编造的身份证号末位数却是代表女性,又无法提供身份证原件,营业员通知了保安部,周某被带到当地派出所后供认了全部事实。
问:周某的行为构成何罪应当如何处理

答案

参考答案:周某的行为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客观上,周某使用虚假的身份证骗领信用卡,是本罪规定的行为方式之一;需要注意的是在虚假文件方面本罪只限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因此,如果使用虚假的工资收入证明和财产证明则不属于本罪的构成要件;本罪属于行为犯,因此,周某最终虽未骗领到信用卡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主观上,周某的故意非常明确。且周某符合了本罪一般主体的构成要件的要求。故周某的行为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期间,周某伪造居民身份证、房产证、水费专用发票等行为依其具体情节还分别触犯《刑法》第280条第3款伪造居民身份证罪,第280条第1款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第209条第2款的非法制造发票罪,但基于牵连犯的原理,仍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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