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市区建材商城委托某会计师事务所代理纳税事务,税务机关对A企业稽查时发现, 2003年会计账面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主营业务成本1000万元,其他业务收入300万元,其他业务支出100万元,管理费用200万元,其中含招待费12万元,营业费用 300万元,其中含广告费40万元,财务费用20万元,从特区投资分红17万元,投资转让损失30万元,营业外收支净额-30万元,为通过政府部门支援灾区的捐款。
企业会计利润总额为2000-1000+300-100-200-300-20+17-30-30=637万元;
还有如下资料:
(1)该企业用自己账面30万元成本的建材通过政府部门对贫困地区进行捐赠,直接冲转了库存商品,同类销售价格60万元(不含增值税);
(2)企业当年接受现金捐赠200万元直接计入了资本公积并未做涉税处理。
会计师事务所代理申报其应纳税所得额计算调整情况为:
招待费超支=12万元-2000×3‰+3万=3万元;
捐赠超支=30-(637+30)×3%=30-20.01=9.99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637+3+9.99=649.99万元
要求:
(1)计算该企业招待费的超支数;
(2)计算该企业对外捐赠的超限额数;
(3)计算该企业计入当年损益的投资收益或损失数;
(4)计算该企业接受捐赠对应纳税所得额的影响数;
(5)计算该企业应补交的印花税;
(6)计算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7)如果是税务稽查查出上述问题,请按征管法规定提出处理意见。
(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忽略)
参考答案:[答案及解析]
(1)招待费超支=12万元-[(2000+300)×3%0+3万]=12-9.9=2.1(万元)
计算招待费的基数包括其他业务收入但不包括税务查补收入。
(2)该企业对外捐赠应看作视同销售和捐赠两个行为;
视同销售收入=60万元,应交纳增值税60×17%=10.2(万元)
捐赠成本=30+10.2=40.20(万元)
捐赠限额=[637+60(视同销售)-30(视同销售成本)+3(投资收益还原调增)]×3%=20.1(万元)
捐赠超支=40.2-20.1=20.1(万元)
(3)该企业投资转让损失只能在投资转让所得的范围内影响计税所得,不能影响经营收益。企业当年申报多列损失13万元。
(4)受赠现金200万应并入应纳税所得额
(5)受赠现金增加资本公积应交纳印花税=200×(1-33%)×0.5‰=0.067(万元)
(6)企业应纳税所得额=637+13(将投资净损失调出)+60(视同销售)-30(视同销售成本)+2.1(招待费超支)+20.1(捐赠超支)-10.2(营业外支出中列支捐赠税金)+200捐赠所得-0.067印花税=891.93(万元)
(7)该企业应补交税款和滞纳金,事务所代理事项违反税法规定造成少缴税款的,对事务所处以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