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某省公安厅和外汇管理局在联合清查证券公司外汇买卖业务时,发现杨某的账户上有港币500万元来路不明。经过查实,杨某账上的巨额资金并非杨某所有,而是澳门某走私集团头目陈某所有。该笔资金进入陈某账户的过程为:陈某利用在澳门开设赌场获得的收益进行走私和放高利贷,此两种非法活动获得的现金收益通过地下钱庄流入内地,杨某提取现金后利用证券公司对炒汇业务审查不严格的漏洞进行外汇交易,并定期向陈某汇款。
问:杨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洗钱罪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

参考答案:杨某的行为构成洗钱罪。
洗钱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犯罪、恐怖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采用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的方法,从而使其“合法化”的行为。本案中,客观上,杨某利用非法证券操作将走私所得的非法财产“合法化”,属于洗钱罪的行为方式之一,即以其他方法掩盖、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主观上,杨某明知是走私所得而掩饰、隐瞒其性质,具有洗钱的犯罪故意,因此杨某构成洗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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