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董事长曹某在2008年6月至2010年年底,以投资入股的方式先后非法吸收4100余名客户的资金共计人民币5亿余元,除已以“分红”名义支付客户5千万元,实际骗取金额为4.5亿元。曹某将其用于挥霍或转移境外,案发时仍有2.8亿元无法追回。
问:曹某和其公司的行为如何定性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

参考答案:曹某和其公司构成集资诈骗罪。
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本案中,客观上,曹某及其公司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除案发前已归还外,尚有2.8亿元无法追回,已远超数额较大范围,侵犯了客户资金所有权和国家对金融活动的管理秩序;主观上,曹某出于非法占有出资人财产的目的,以供挥霍和转移资金;主体上,个人和单位均可以构成本罪主体。因此,本案中曹某和其公司的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

单项选择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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