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某2000年设立的经营期10年以上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实收资本总额4000万元。该企业2000年至2005年自行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 500万元、300万元和800万元,均已按“两免三减”的规定缴纳了所得税。2006年6月注册会计师在咨询中对其前4年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审核,发现以下业务未按规定纳入税务处理:
(1)2002年将账面净值400万元的房屋,用于对外投资参与分红,经双方确认价值为 450万元。
(2)2003年10月进行技术改造,购置国产设备(金额350万元,其中含增值税43.59万元、设备运输、安装和调试费50万元,已申请退还增值税43.59万元),符合投资抵免所得税的条件。
(3)2004年12月取得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200万元,该项土地使用权原值150万元,已摊销30万元,转让收入长期挂账未作相关处理;
(4)2005年其他福利类费用实际支出60万元,已知在税前列支的工资总额为400万元。
(提示:该企业适用所得税税率为30%,不考虑地方所得税)
要求:分别计算并说明该外商投资企业2001年至2004年应补或退的所得税。

答案

参考答案:[答案及解析]
(1)2002年应补或退的所得税:
2002年房屋投资增值450-400=50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以房屋对外投资参与分红不缴纳营业税
应补税=50×30%×50%(当年减半征税)=7.5(万元)
所以2002年应补所得税7.5万元。
(2)2003年应补或应退的所得税:
计算抵税技术的设备价款不包括运输安装和调试费用,已退还的增值税也要扣除。
2003年购置国产设备可以抵免额=(350-50-43.59)×40%=102.56(万元)
比上年新增税额=500×30%×50%-(200×30%×50%+7.5)
       =75-37.5=37.5(万元)
当年应退税37.5万元。
未用完的抵免额度=102.56-37.5=65.06(万元)
所以2003年应退所得税27.5万元。
(3)2004年应补或退的所得税:
2004年无形资产转让收入应补营业税=(200-150)×5%=2.5(万元)
应调增2003年应纳税所得额=200-(150-30)-2.5=77.5(万元)
企业应补缴所得税款77.5×30%×50%(减半征税)=11.63(万元)
2004年应纳所得税额=(300+77.5)×30%×50%(减半征税)=56.63(万元)
由于该企业2003年未考虑投资抵免而已申报纳税300×30%×50%=45万元,在65.06万元投资抵免限额之内,故应退所得税(45-37.5)=7.5(万元)。抵免限额余额65.06-7.5=57.56(万元)结转下年。
按照规定,查补的11.63万元税额不能抵免所得税。
所以2004年应补所得税11.63万元,应退所得税7.5万元。
(4)2005年应补或应退的所得税:
该企业福利类支出标准=400×14%=56(万元)
福利类支出超标准=60-56=4(万元)
该年度减半征税期已过,2004年应补缴所得税=4×30%=1.2(万元)
2005年应纳所得税额=(800+4)×30%=241.2(万元)
由于该企业未考虑投资抵免而已申报纳税800×30%=240(万元),新增税额=240- 37.5=202.5(万元),未使用57.56万元投资抵免限额,故应退所得税57.56万元。
所以2005年应补所得税1.2万元,应退所得税57.56万元。

单项选择题 A1/A2型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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