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位于市区的某商场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1年11月发生如下业务:
(1)购进电子电器产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258万元;自农村收购玉米小麦等粮食类货物,收购凭证注明价款为128万元;购进水饺等速冻食品,取得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87万元:
(2)“以旧换新”方式销售金项链980条,新项链对外含税销售价格25000元,旧项链作价13000元,每条项链从消费者手中收取新旧差价款12000元;并以同一方式销售某品牌镀金手表200块,此表对外销售价每块不含税11350元,旧表作价1350元;
(3)同期赠送业务关系户24K纯金戒指15枚,同类不含税售价为3347.37元/枚;销售包金项链110条,向消费者开出的普通发票金额为50000元;销售镀金项链15条,向消费者开出的普通发票金额为80000元;
(4)本月销售电子产品,取得零售收入1857万元;小麦、玉米等粮食类货物销售收入价税合计为258万元;
(5)本期销售音像制品,取得含税收入128万元;
(6)向厂家收取进场费,取得收入20万元。
(高档手表消费税税率为20%,本期购进金银首饰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进项税额为14万元)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本期商场应缴纳的增值税( )万元。
A.37.21
B.250.14
C.514.68
D.497.7
参考答案:B
解析: 业务(1):
进项税=1258×17%+128×13%+187×17%=262.29(万元)
业务(2):
税法规定,金银首饰的以旧换新业务,按实际收到的价款计算消费税和增值税;其他货物的以旧换新业务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计算消费税和增值税。
金项链应纳消费税=980×12000+(1+17%)×5%=502564.10(元)
镀金手表应纳消费税=200×11350×20%=454000(元)
销项税=[980×12000+(1+17%)+200×11350]×17%÷10000=209.46(万元)
业务(3):
向业务关系户赠纯金戒指视同零售金银首饰,应纳消费税。
赠送金戒指销售额=15×3347.37=50210.55(元)
金戒指应纳消费税=15×3347.37×5%=2510.53(元)
包金和镀金项链不属于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
销项税=[15×3347.37+50000+(1+17%)+80000+(1+17%)]×17%÷10000=2.74(万元)
业务(2)、(3)销售金银首饰应纳消费税合计=502564.10+2510.53=505074.63(元)
业务(4):
销项税=1857÷1.17×17%+258÷1.13×13%=299.50(万元)
业务(5):
音像制品应按13%税率交增值税。
销项税=128÷1.13×13%=14.73(万元)
业务(6):
进场费应按服务业交5%的营业税,不交增值税。
综上,应缴纳的消费税=502564.10+454000+2510.53=959074.63(元)
本期应缴纳增值税=209.46+2.74+299.50+14.73-262.29-14=250.1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