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案情:2007年12月26日,某省发改委批准在该省甲市乙区设立丙公司,经营煤炭发运业务,并向丙公司颁发了《煤炭经营许可证》和《煤炭发运许可证》。乙区政府以当地早已存在煤炭发运公司为由,认为省发改委批准丙公司在当地经营煤炭发运业务,严重干扰了当地的经济秩序,伤害了当地群众的感情,请求省发改委撤销发给丙公司的“两证”。2008年3月20日,省发改委以“鉴于甲市乙区存在煤炭发运公司的历史原因”为由,吊销了丙公司的“两证”。丙公司不服,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问题:
1.本案的被告是省发改委还是甲市乙区政府为什么
答案
参考答案:二审法院应当裁定撤销一审法院的裁定,指令一审法院依法立案受理。
解析:[考点]二审裁定
[详解]《行政诉讼法解释》第68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裁定确有错误,且起诉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审人民法院的裁定,指令原审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受理或者继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