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宏发商贸有限公司与某进出口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由宏发公司以总价款600万元的价格向进出口公司提供一级山茶叶2吨,并约定于2001年6月1日交货,迟交一天罚总价款的3%作为违约金,同时宏发公司向进出口公司交纳20万元作为定金。后因宏发公司未能按期交货,双方发生争议。

如果进出口公司明知山茶减产,宏发公司无法正常履行,但仍与一外商签订供货合同,并造成100万元的损失,该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答案

参考答案:不能。进出口公司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对于因其自身未采用适当措施,而继续使损失扩大的行为,其责任应由自己负担。

解析: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应当由违约方承担,但是本题的情形是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也是诚信、公平原则的体现。《合同法》第119条: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依照本条的规定,违约发生后,对方当事人有义务积极地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这是非违约方的法定义务,如果不履行这项义务就要承担不利的后果,即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本题中,非违约方在知悉合同不能正常履行的情况下,不仅不积极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反而继续扩大损失,应当自己承担这项损失,而不能要求违约方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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