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甲、乙、丙、丁四人成立了一个合伙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因甲的疏忽,造成一批产品报废,使企业负债数万元。乙、丙、丁一致同意将甲除名,于是书面做出决议:除名甲,并且所欠债务由甲偿还。甲对被除名有异议,认为自己并非故意,并且所欠债务也应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承担。
问题:
(1)甲对除名有异议,可由谁主张权利为什么
(2)债务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答案
参考答案:[答案及解析]
(1)甲对除名有异议,可向人民法院起诉。因为《合伙企业法》规定,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2)债务应由全体合伙人清偿。因为《合伙企业法》规定,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合伙人,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本案中甲造成一批产品报废,是其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所产生的亏损应由全体合伙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