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材料]
2007年5月13日甲市A房地产公司通过公开招标与乙市B施工企业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B施工企业建设位于丙市的办公楼,建设规模为8000m2,中标标价为人民币800万元。双方在合同中约定:B施工企业向A房地产公司支付200万元作为合同定金,如果一方违约,违约方应当支付200万元违约金;发生争议时由甲市仲裁委员会裁决。2008年4月9日,B施工企业开始进场施工。2009年8月28日,B施工企业承建的工程通过了竣工验收。B施工企业退出施工现场后于2009年9月23日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计算方式向A房地产公司送交建筑工程结算书,结算价为8256428.83元。A房地产公司对结算价格没有提出异议,但是一直不给付工程价款,B公司多次追讨未果,于是向其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支付工程价款。
[问题]
B公司可以提出哪些请求 |
参考答案:
解析:本案例中,A、B公司既约定了违约金,又约定了定金,根据《合同法》第116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据此可知,违约金和定金是不能够同时适用的,B施工企业只能请求A公司支付违约金或者承担定金责任,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简称《担保法》)第90条,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否则超过部分无效。本案例中A、B公司约定的定金数额为200万元,工程标的为800万元,已经超过了《担保法》规定的比例,因此,定金数额为160万元,超出的40万元无效。据此,B公司可以提出以下请求:
(1)支付工程价款800万元。
(2)支付工程价款迟延给付期间的利息。
(3)支付违约金300万元或者返还定金双倍定金320万元。
(4)返还超额定金40万元。
(5)支付因A公司迟延给付价款所造成的其他损失。
[解题思路点拨]
本案例主要考查了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