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材料]
某招标采购代理机构接受市文化局委托,以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视频会议系统,共有4家符合资格的供应商参与谈判。谈判小组在此4家供应商中选择2家人围成交候选人。随后在入围供应商的参与下,制定了现场测评方案,决出一个成交人。另外一家被淘汰的供应商随后提出质疑和投诉。
争议1:供应商认为此次谈判内容与竞争性谈判文件的要求不符,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38条有关规定;供应商反映本项目的竞争性谈判文件中并没有标明需要进行现场测评,在谈判已经结束,确定了2名成交候选人后,采购代理机构才决定增加现场测评环节。
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依照本项目竞争性谈判文件的有关要求和《政府采购法》第38条第5款,谈判小组推荐了2名成交候选人;测评规则也是在2个成交候选人的参与下制定的,所以通过现场测评在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人的做法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
争议2:供应商认为拟进行修正的技术指标属于允许偏离部分,竞争性谈判过程中应允许修正技术参数和报价。竞争性谈判的最大特点就是参与谈判人可以对谈判文件进行局部修正和多次报价。
采购代理机构称,依据本项目竞争性谈判文件中技术要求的规定,投标人可以修正技术参数;但按照竞争性谈判文件的特别说明第3条规定,竞争性谈判过程中修改技术参数有前提条件,即投标人已经实质性响应竞争性谈判文件。在本项目中,投诉人所投产品技术指标低于竞争性谈判文件中技术要求的规定,属于非实质性响应。
[问题]
对上述争议,监管部门应如何作出判决,为什么 |
参考答案:
解析:争议1:以现场宣布形式而没有以书面形式告知所有投标人,这改变了事前确定的评定标准,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38条第2款“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的规定。谈判小组应该严格按照竞争性谈判文件的要求和条件进行比较,而且《政府采购法》第38条第4款规定,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争议2:投诉人拟进行修正的技术指标虽系允许偏离部分,但其已经超出约定的上下偏离范围,产品技术指标已低于竞争性谈判文件的技术要求,属于未对技术参数部分作出实质性响应。如果允许投标供应商进行修正,则供应商必然要改变其投标文件的实质内容,这与法律原则不符,对其他供应商也不公平。
[解题思路点拨]
1.所谓竞争性谈判,是指采购人通过与多家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最后从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一种采购方式。《政府采购法》对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的适用条件作出了明确规定。
2.《政府采购法》第38条第2款规定,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谈判小组应该严格按照竞争性谈判文件的要求和条件进行比较。《政府采购法》第38条第4款规定,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