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背景材料]
某市档案馆施工招标前,业主与甲工程公司私下对招标的基本条款进行沟通、协商,议定了中标条件和标底。共3家单位参加竞标,最后甲公司如愿中标。20多日后,一个偶然的机会,参加投标的乙公司了解到甲公司与业主的串通情况后,遂向当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举报,要求处理。经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审查,甲公司串通投标行为的情况属实,遂宣布本次招标结果无效。甲公司认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并确认招标结果有效。
案例结果:法院查清本案中甲公司与招标人确有串通投标行为,甲公司的请求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而且甲公司还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应取消甲公司的中标资格,并对业主和甲公司进行相应的处罚。
[问题]

是否同意法院的判决,为什么

答案

参考答案:

解析:同意法院判决。根据《招标投标法》第53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并且,《招标投标法》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法院有确切证据证明甲公司与招标人有串通投标行为,应取消甲公司的的中标资格,并对业主和甲公司进行相应的处罚,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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