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某商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位于省会市区),2011年11月份发生如下经济业务。
(1)销售手机取得含税销售收入160000元,同时收取售后保修费用20000元。
(2)销售健身器材80台,每台含税零售单价为2400元;每售出一台可取得厂家给予的返利收入200元。
(3)该商场的餐饮部提供客人就餐,取得餐饮收入129万元,出租剩余餐饮摊位,取得租金24万元。
(4)该商场的珠宝首饰部销售金银首饰取得含税收入198万元,销售铂金戒指取得含税收入24万元。
(5)当月该商场其他商品含税销售额为175500元。
(6)购进热水器50台,不含税单价800元,货款已付;购进DVD播放机100台,不含税单价600元,两项业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已经税务机关认证。
(7)购置税控收款机10台,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70000元,增值税税额11900元。
(8)另知该商场10月份有未抵扣进项税额2.4万元。(金银首饰的消费税税率为5%)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下列序号计算有关纳税事项,每问需计算出合计数。

计算该商场11月份的进项税额;

答案

参考答案:①购进热水器、播放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可以抵扣;
②购置税控收款机一台,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③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返还收入,按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该商场11月份的进项税额=(800×50+600×100)×17%+11900-80×200÷(1+17%)×17%=26575.21(元)

单项选择题 A3/A4型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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