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工程项目施工合同价为560万元。合同工期为6个月,施工合同中规定:
(1)开工前业主向施工单位支付合同价20%的预付款;
(2)业主自第1个月起,从施工单位的应得工程款中按10%的比例扣留保留金,保留金限额暂定为合同价的5%,保留金到第3个月月底全部扣完;
(3)预付款在最后两个月扣除,每月扣50%;
(4)工程进度款按月结算,不考虑调价;
(5)业主供料价款在发生当月的工程款中扣回;
(6)若施工单位每月实际完成产值不足计划产值的90%时,业主可按实际完成产值的8%的比例扣留工程进度款,在工程竣工结算时将扣留的工程进度款退还施工单位;
(7)经业主签认的施工进度计划和实际完成产值见表5-1。
表5-1 施工进度计划和实际完成产值 单位:万元 | ||||||
时间/月 | 1 | 2 | 3 | 4 | 5 | 6 |
计划完成产值 | 70 | 90 | 110 | 100 | 100 | 80 |
实际完成产值 | 70 | 80 | 120 | |||
业主供料价款 | 8 | 12 | 15 |
(1)施工现场存有为本工程购买的特殊工程材料,计50万元;
(2)因设备撤回基地发生的费用10万元;
(3)人员遣返费用8万元。
问题
合同终止后施工单位提出的补偿要求是否合理业主应补偿多少万元
参考答案:合同终止后施工单位提出的补偿是否合理的判断及应补偿的金额:
(1)已购特殊工程材料价款补偿50万元的要求合理。
(2)施工设备遣返费补偿10万元的要求不合理。
应补偿(560-70-80-120)/560×10=5.18(万元)。
(3)施工人员遣返费补偿8万元的要求不合理。
应补偿(560-70-80-120)/560×8=4.14(万元)。
补偿额合计59.3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