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中外合资企业是位于我国西部地区的国家鼓励类企业。2004年自行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00万元,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核发现以下业务企业没有进行纳税调整。
(1)经批准以一台设备对外投资,设备原账面价值20万元,已提折旧6万元,双方确认的投资价值18万元。
(2)查补2002年度的应交未交所得税3万元,并被税务机关罚款3万元,税款和罚款均已上交。
(3)发生新产品开发费用12万元,企业实际扣除了18万元(上年开发费11.5万元)。
(4)1月购买国产设备投资额25万元,已提取当期折旧费。
(5)境外分支机构亏损9万元,已计入投资损失。
要求:计算该企业2004年应纳企业所得税和实纳企业所得税(假设地方附加税免征,2003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1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