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3中提到了被问责的官员在问责后复出的问题,请结合材料5中昆明市的一些做法,谈谈你对此问题的看法。要求:语言表达简明扼要,字数不超过350字。
参考答案:
解析:作答A: 现在有的地方官员因某一事故被问责,虽然“引咎辞职”或被撤职,但很快又复出,而复出的程序又不公开。群众对此意见很大。在我国现行的公务员法和配套性法规中,对这一问题早有规定。公务员被免职,在有些情况下终身不得录用;但在有些情况下,可以被重新起用。这样的制度设计既不是一棍子打死,同时也可防止政府官员“问责制”流于形式。 因此,我认为对问责官员要区别对待,明确职责。建立合理的具体的复出机制。设立透明的程序,特别是通过群众选举的方式。对于主动引咎辞职的领导干部,应该建立跟踪机制,对进步较快、在新的岗位上作出成绩的,可根据相关程序公示后提拔任用,这样才能真正建立“能下能上”的用人机制。 [评析] 本答卷辩证分析,观点明确,但是没有结合材料5中的昆明市的制度来谈。 作答B: 官员犯错,无论大小都应该受到相应的处罚,失职渎职者必需严惩。问责的目的在于警示其他的为官者,引以为鉴,不再犯同样的错误。因此,在确保官员问责规范科学的基础上,对问责的官员进行必要的约束,不让其马上复出,就显得尤为重要。 但现有的官员复出机制并不健全,相关规定十分模糊、笼统,缺少操作性和程序性,弹性和随意性很大。由此看来,官员复出机制的完善同样急迫,因为只有通过制度化程序赋予其权利的复出官员,才会让公众心服口服,而官员在重新履职中,也才会更有底气。 云南出台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新规,防止被问责后马上异地做官,可以说是对问责制度的一种必要的完善和补充,有利于问责制度的贯彻落实到位。这样做的最大好处,就是使问责制不再成为一种敷衍、一种形式,不致使某些官员摆脱被追究的借口。 [评析] 本答卷紧密结合材料5展开论述,是一份不错的答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