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材料4中谈到了行政问责亟待从行政化向法治化转变。请结合材料,谈谈我国应从哪些方面人手实现行政问责制度化规范和常态化运作。要求:有针对性、可行性,字数控制在350字以内。

答案

参考答案:

解析:作答A: 第一,明确问责主体和对象。“问责主体”即由谁来对承担责任的官员进行问责,问责主体必须具有合法性。实质上,官员问责制作为民主政治的产物,其根本要义就在于找出应该负责的人,改变过去“有权无责”或“无过即功”的问题。 第二,依法确定问责条件。依法明确界定问责官员所负责任的具体情形是有效实施官员问责制的基础。 第三,有效的责任追究方式。“责任追究方式”即对被问责官员的处理方式。在制度化的问责体系中,不仅要规定问责方式,还要明确什么样的情形和行为应受到什么样的处理,也就是明确规定责任情形和行为与问责方式的对应关系。只有这样,才能确保有责官员受到相应处理,“大责严处理、小责轻处理、无责不处理”。 第四,规范问责程序。问责程序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是实行问责制度的有力保障。对官员的问责由何人、何类、何级组织根据何种情况提出,遵循什么样的程序进行,这对于有效贯彻执行官员问责制度至关重要。 [评析] 本答卷论述层次分明,分析全面,是一份不错的答卷。 作答B: 一是全面拓展问责领域。现有的问责案例多集中于公共安全事故,而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的决策失误,以及施政失败,也应当开始纳入存政问责的范围。如同责任与职权不可分割一样,问责也须与职责结合起来。 二是必须科学设置问责体系,健全和周延问责措施。而问责措施的严厉尺度亦应与责任程度相对称,过于严苛可能造成行政系统内部责任分担的畸形与不公,过于宽松则会导致问责流于形式。 三是关于行政问责的后续效力,如去职官员复出等,同样亟须规范。每次问责的效果都不应是一次完结,而应具有必要的后续效力,以保证问责能够切实起到以儆效尤的作用。例如,因行政问责而去职者,至少不应直接转任其他更高级别的岗位职务;而受到警告、记过、记大过等行政问责者,其短期内的提拔晋升也应受到必要的限制等。 [评析] 本答卷对策有针对性和可行性,也是一份不错的答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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