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问责制的核心在于要求政府和官员必须对其行为负责。请你根据对全部“给定资料”的理解与感悟,并联系实际,围绕服务型政府与问责制写一篇文章。要求:观点鲜明,内容充实,结构完整,语言流畅,字数掌握在900字左右。

答案

参考答案:

解析:作答A:
完善问责制
官员问责制于2003年非典期间启动,至今一批官员因失职而丢官。我国已制定了一系列有关问责的法律、纪律规定,如《中 * * 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但由于历史原因、机构改革尚未完成等,我国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之间的有些职责不够清楚、权限不够明确,成为了实施问责制的主要障碍,同时问责法制及程序不完善,影响问责效率。同时存在问责范围偏窄、问责标准不清、问责官员不透明的问题。
针对存在的问题,按照建立体系完备、程序科学、适用性强的具有中国特色的问责制度体系的目标,适当借鉴国外通常做法,并结合我国国情,建议当前抓紧从以下几方面推进我国问责制的完善:
第一,完善问责制的宗旨、原则和适用范围。确立以宪法、法律和社会主义道德原则为国家问责制的宗旨,明确问责制适用于所有公权力机关和单位的领导干部,坚决贯彻“有权必有责”、问责与责任相适应原则,并依据这一原则修改和完善现有规定。
第二,完善问责制体系。除修改完善现行有关问责规定外,当前特别应抓紧研究制定有关政治和道义层面问责的制度,这可以弥补纪律和法律追究的空当或不足。政治和道义层面的行为规范和要求是宪法和社会主义道德原则对各类领导干部最基本也是最根本的要求,其衡量标准具有统一性,是所有公权力机关单位领导干部都应当遵守的共同准则。因此,该制度的建立应当是完全可行的。
第三,正确处理好三种问责的关系。政治道义、纪律、法律三种问责方式之间存在一种递进关系,构成一个完整的问责体系。政治道义问责是前提和基础,也是追究责任的一种快速反应方式,有利于尽快平息事态,消除民怨,同时,它还可以为进一步的纪律和法律问责铺平道路,但它不能替代纪律和法律的追究,三者之间应当有机衔接,配套使用。
第四,完善问责方式和程序。按问责程度与其责任大小相当的原则进一步规范自我问责和组织问责的方式和程序。如完善检讨、道歉、请辞、免职等问责方式和操作程序,明确事件发生后立即启动政治道义问责程序等。
第五,适当界定问责面。可按照问责适当、惩戒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明确对事关全局、情节严重、不良影响较大的问题或事件作为问责的范围。
第六,明确问责制的执行主体。按照中共党管干部的原则,对涵盖所有领导干部的问责制,宜由各级党组织归口管理,国家问责制也宜由中央颁布。具体执行可明确:党的机关的党员领导干部的问责,由各级纪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受理;担任政府、司法机关以及其他公共权力单位领导职务的中共党员及非党员领导干部的问责,由纪委或监察部门牵头调查,提出问责建议交相关任免机关作出问责决定。
总之,建立健全这样一种适用于所有公权力机关单位领导干部的、包括法律纪律及政治道义问责内容的、统一的问责实体和程序制度体系,将有力推进我国权力运行监控机制建设进程,促进我国政治制度和国家监督体系的完善。
[评析] 本篇文章从内容上说是一篇不错的文章,但是与题干的要求“围绕服务型政府与问责制”不符,故是一篇不合格的答卷。
作答B:
建设服务型政府需要完善问责机制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实现了飞速的发展,国家的经济实力不断增强,与经济发展相适应,政府应该为百姓提供更多更好的公共服务。随着公民民主法治意识的增强,公民在基本解决温饱问题后对公共服务的需求增加,随着发展过程中贫富差距的拉大,百姓期待更多地参与和分享改革成果等客观问题越来越突出。而现实生活中,一些政府部门客观上仍然存在着机构臃肿、人浮于事、职责不清等问题,门难进、脸难看、服务意识淡漠、服务能力低下等状况依然存在。要建设服务型政府,不仅政府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急需深化,而且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问责制度要紧紧跟上,使各级政府官员和公务员树立“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的执政理念,把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方便、快捷、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
我国从2003年非典期间实施官员问责以来,官员问责不断由中央层面辐射到地方层面。不仅是属于中央权限的部级干部被问责,而且还有国务院派往各地的调查组问责一些重大事故或事件中的地方和部门官员。总之,最初的官员问责是在中央层面促成的。但现在,越来越多的地方政府开始自觉而主动地在中央这一精神指导下,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出适用于当地的问责办法,问责制在实践中朝着制度化的方向发展。许多地方行政部门与执法单位针对相关问题纷纷推行“问责制”,并陆续出台了相应的规章制度,有关官员被问责的新闻也频频见诸报端。但作为“新生事物”,问责制目前还局限在政治经济生活中的一些大的领域,比如,重大事故、城市建设、招商引资等等,而对于诸如便民服务、公共设施、交通拥堵、噪音污染等事关老百姓衣食住行、吃喝拉撒等等民生层面却很少引入“问责制”。现实中,一些领导也热衷于办大事、习惯于大手笔,不屑于为群众的小事操心,普通百姓的喜怒哀乐、生活疾苦,摆不上案头、上不了心头——老百姓交费难只是“小菜一碟”,小区垃圾堆积如山“不屑一顾”,居民出行不便、交通拥堵“不值一提”……有的干部对群众的疾苦不仅不闻不问,甚至到了问题无法逃避的时候也不愿拍个板说句公道话,生怕得罪了某些部门。
其实“群众利益无小事”不仅仅是一句政治口号,不能仅仅挂在嘴上。跟老百姓切身利益相关的事情,决不能“抓大放小”,而应该“举轻若重”。发生大事故、大案件、大损失需要问责,对于“小事”中的“不作为”、“懒作为”、“乱作为”行为,同样也不能逃避和豁免其应承担的责任。这既是现代行政法的基本理念,也是打造服务型政府应当恪守的基本原则。
在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同时,让问责制度紧紧跟上,让那些漠视群众利益的人自食其果,让那些习惯于“盛气凌人”的公务员感到压力,加强责任约束,才能造就一支群众满意的公务员队伍,进而推进政府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创新,促进服务型政府建设。
[评析] 本篇围绕建设服务型政府与落实问责制展开论述,是一篇不错的文章。

一、名师点评:热点倾向性、例题思路、答题方法
本套申论试题是关于问责制的。自2003年“非典”开始,官员问责逐渐走进公众的视野,两位部级高官引咎辞职,问责“风暴”席卷中国政坛。“你该办的事情,出了问题,由你来负责”,问责的题中之义在于对份内之事承担责任。其理论依据当首推古典自然法学的“社会契约”理论和“人民主权”学说。
“社会契约”理论认为,国家和政府的一切权力来源于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政府之间的两次契约。第一次契约是主权者的行为,是人民整体意志的体现;第二次契约是主权者与治权者的行为,它是以政府保障公民的政治自由,保护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的共同利益为条件的。当政府行为违反公意,违背缔约条件时,就是非正义的,也就丧失了合法性的基础。如果政府不履行或不能适当履行契约内容,人民就可以从政府收回他们自愿交出的权利,并要求政府及其行政人员承担责任。
“人民主权”理论认为,主权始终属于全体人民,政府只是主权者的执行人,其权力包括立法权、行 * * 、司法权等,都是人民主权意志的派生物,来源于代表全体人民共同意志的法律,因而必须向人民负责,并且必须公正平等地为公民服务。政府的行为只有在为社会主持正义、维护公正而又可以承担责任时,才可能取得合法性并获得人民的支持和拥护。
新制度经济学的委托一代理理论将政府视为人民行使权力的主要代理人,而人民是权力的最终所有人,是委托者。在这种委托一代理关系中,客观上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的情形,官员们可能为了自身利益的最大化,通过不易察觉的隐秘手段,做出损害公众利益的行为。为了确保官员能够与公众进行良好的沟通并真正按照公众的意愿行事以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必须建立激励驱动与责任追究相辅相成的机制,使政府行为得到有效的激励、约束和规范。
问责制的推行,不仅有深厚的理论基础,更带着强烈的时代气息。权责一致、权责对等是公共行政基本原理的要求。
第1题是归纳概括题。本题的范围限定很小,仅限于材料2,考生在作答时一定要紧扣材料2进行归纳概括。
第2题是材料理解题,要求谈谈对问责官员复出问题的看法。这类问题应辩证来看,要指出其不足,肯定其合理性的一面。在现有的基础上完善是一般的答题思想。
第3题是材料理解题。有错无为制度的推行,深化了问责制,值得肯定。
第4题是对策题。这道题难度比较大,考生如果没有相关的积累,回答起来较为困难。
第5题是论述题,本题关键是要围绕问责制与服务型政府展开谈,两个方面都要谈。
二、知识链接:(相关热点材料与知识链接)
问责制的关键
问责制的核心在于要求政府和官员必须对其行为负责。大体上,这种责任可分为三种类型。第一类可称为惩戒性责任,指所有政府官员都必须对其违法行为承担不利后果,轻则承担行政责任,重则承担刑事责任;第二类为补救性责任,指对因政府和政府官员的行为,尤其是违法行为,给民众造成损失,由国家给予民众赔偿和补偿;第三类为政治性责任,指行政首长,确切地说是与选举进退的政府官员(政务类官员)在政府工作出现重大违法、失职、滥用职权、腐败、乃至无能等情形时而承担的领导责任。此种责任极其正式和严格者,如西方国家的弹劾,如我国的罢免;较为宽松者表现为引咎辞职。
问责制所内含的三种责任类型密不可分,三者共同构成了责任政府的基本形态。惩戒性责任警示用权者必须时时小心守护手中的权力,一旦违法或者出现差错,行为人将难逃法网;补救性责任要求政府和政府官员对其行为付出代价,用意在于填补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失;政治性责任指向的对象是各级人大选举或决定产生的行政首长,这些人员所具有的特殊政治地位,决定了他们应比一般政府官员承担更多的责任。此政治责任,直接体现的是政府对人民负责的精神和要求。
问责制虽外化为具体的责任形态,但其实质却是通过各种形式的责任约束,限制和规范政府权力和官员行为,最终达到权为民所用的目的。因此,究其实质,问责制是现代民主政治的有机组成部分,问责制的构建旨在高扬民主和法治的旗帜,旨在捍卫和落实执政为民的理念。脱离开民主政治的建设和完善,简单谈问责制和责任追究,将会迷失方向。
客观而言,中国并非没有责任追究机制,上述三类责任形式或多或少在我国立法和实践层面上都有所体现。但从现实来看,我国的责任追究机制不仅存在不少缺位,而且难以有效落实。我国现行立法只重视设定公民责任,不重视设定政府责任。一些单行法律法规中对政府责任的规定或者处于空白状态,或者力度过软不具威慑力,或者过于原则无法追究。一些责任形式虽已上升为法律但却处于近乎虚置状态。如我国宪法和组织法中虽规定有罢免制度,但在实践中却鲜有使用。从而在责任制度上,形成了只重视公民责任的追究,而忽视或不重视对政府责任追究的局面。政府责任的缺失降低了对政府官员的有效约束,造成了政府官员的权力滥用,更根本的是让政府官员放弃了对人民负责的要求。
问责制的推行意义重大,但问责制的合理构建更为关键。不管具体情况、不分原因地一味追究责任,将问责制失之简单化、扩大化,则有可能挫伤行政机关和广大政府官员的积极性,背离问责制的初衷。中国问责制的合理构建需要重点解决以下三个层面的问题。
合理配置和划分行 * * 力。这是问责制顺利推行的前提和关键。行政机关上下级之间、不同行政机关之间职能交叉严重,权力划分模糊,一直是行政管理中的一大问题。虽历经数次机构改革,但至今尚未根本解决。职权职责不明不仅造成了行政管理运作的不畅,而且使责任追究异常艰难。由于职权不清,难以确定责任人,最终的处理极有可能是问责制归之无效和不公平。放弃责任追究,不单是放纵了责任人,而且会丧失问责制的一贯性和统一性;全部追究或选择追究一部分人,虽然事件有了说法,但由于根基不牢,恐难以让受追究者心服口服地接受,更难以有效发挥问责制事先的警示和预防作用。因此,问责制的构建应尽可能以行政职权职责的明晰为前提,并与行政职能的合理配置同步进行。
完善问责制本身的结构和内容。首先应努力使三类责任形式之间保持适度的均衡和互动。目前,三类责任形式呈现出个人惩戒性责任强,其他两类责任弱的态势,淡化了问责制旨在强化政府整体良性运作的功能,因而应予强化。其二应做到责任形式和内容的法定化和细化,使责任追究走向制度化和规范化。
强化责任落实机制。责任虚置或责任追究不到位,是目前制约我国问责制的要害之一。它不仅破坏了责任的约束力和威慑力,影响了法治的统一,而且严重损害了政府形象,甚至助长了一些违法行为者的恶习。问责制建设必须注重通过有效的机制保证各种责任的真正落买。要公开透明,让老百姓知晓政府运作的状况,了解事件的来龙去脉、发生原因、处理连程和结果,及政府的改进措施和落实情况,通过民众的广泛参与落实问责制;要用程序来保证问责制的健康发展,将问责制纳入法治化的程序轨道,用正当程序保证问责制的正当性和经常性,从而防止问责制陷入人治误区;要充分发挥监督机制的作用,我国虽已建立起肉外结合、多途径多渠道的行 * * 监督体系,但这一体系尚未形成十分有效的监督网络,难以充分发挥整体的监督合力,问责制有赖于这些监督机制作用的激发和配合。
从不问责或很少问责到问责的强化,再到合理化的问责,乃至政府管理和政治体制的良性运作,这些都是中国走向政治文明必须迈过的门槛。迈过这些门槛的速度和时机,决定着中国政治文明的进程。
(本文来自学习时报)
从“群众路线”到“制度问责”
梁军峰

2009年5月22日,中 * * 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会议认为,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的原则,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有利于加强领导干部管理和监督,增强党政领导干部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促进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对党的优良传统——群众路线的继承和发展,而且为贯彻落实群众路线提供了可行性的制度安排。
“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路线虽然被视为“党的根本的政治路线”和“根本的组织路线”,但从党的历史经验来看,到目前为止,很大程度上仍局限于领导者的一种工作作风,缺乏制度的和程序性的保障措施。群众路线是否得到执行以及执行的程度如何,并不取决于群众,而取决于领导。虽然就传统而言 * * 党员联系群众的方式是多样的,如调查研究、蹲点、倾听群众意见等,但就一个党员或党的领导干部而言,他是否联系群众以及多大程度上联系群众更多地取决于他个人的民主作风而非制度。
由于群众路线的施行水准主要取决于领导者个人的素质和水平,因此领导对形势的判断、对群众意愿的了解、对政策目标的热情、对政策不同意见者的看法等,都会以不同的方式影响所做出的决策的质量,故实行群众路线并不能保证领导者能够真正反映群众的利益和意愿,出现命令主义(或尾巴主义)仍是一种经常性的结果。另一方面,一旦做出错误的决策,群众路线本身也没有立即纠偏的机制,一定要等到出现系统性误差时,才能得到反馈,再进行纠正,而此时苦果已经酿成。在特定的政治环境下,领导人将自己的意志冠以群众的名义来强迫实施,群众路线中常采用的方法——群众运动,变成,运动群众。因此,群众路线的作风需要经常提倡(因为事实上它不断地被破坏和放弃),错误需要不断地纠正。这说明停留在工作作风层次的群众路线是不够的,必须从制度上解决与群众的联系问题。自2003年“非典”危机中首开“问责”先河以来,南京、长沙、重庆、广州等一些地方政府陆续出台了行政问责的办法、规定,问责制度成为促使各级领导干部认真履行职责、真正对人民负责、注意密切干群关系的重要举措。对党政领导干部进行问责,必然会给党政官员形成一种外在的压力,促使各级领导干部自觉自.愿地执行党的群众路线,积极关注群众的想法和态度,在政策的制定和执行过程中认真对待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要赔偿”,群众的满意度才能提高,党的政治基础才能牢固。从这个意义上说,问责制应当成为推动公民政治参与的契机与制度平台,公民参与程度,以及在此基础上的政治透明化和政治制度化,是完善问责制的重要发展方向。
构建自下而上的公民问责制度,必须通过制度保证公民问责的基本权利和奖励公民问责的行为,进一步肯定公民问责的合法性。
首先,要通过立法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为公民问责提供法律上的保护、舆论上的支持、人身上的保护。必须大力推进公共权力运行的透明化进程,特别是与公民利益密切相关的,要全面实行决策和执行信息公开,把政府及官员置于公众监督之下。
其次,要通过制度化的手段,增加和完善公民问责的途径和方式。在政府决策中尤其是有关公民切身利益的决策中必须进行公民听证制度,这是公民问责中的事前问责;公民和公民组织可以定期对政府对政策执行情况进行质询,对政府官员的违法行为和不作为行为进行问责,这是公民问责的事中问责;公民可以通过行政诉讼和公益性诉讼的方式对政府和政府官员进行问责,要求其承担责任或给予赔偿,这是公民问责中的事后问责。
再次,建立公民问责的激励机制,对公民问责进行精神上和物质上的奖励。比如在行政公益诉讼中,公民经常要为此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因此应该给予胜诉的原告一定数额的奖励,这既是对原告付出的必要补偿,通常也能鼓励更多的公民问责。
总之,中 * * 政治局审议并通过《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标志着中国责任政府和法治政府的建设,正逐步走向规范化、制度化。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要切实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增强密切联系群众的主动性,以对党和国家高度负责的精神,履行好.党和人民赋予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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