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案情:甲与乙分别出资60万元和240万元共同设立新雨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新雨公司),由乙任执行董事并负责公司经营管理,甲任监事。乙同时为其个人投资的东风有限责任公司 (下称东风公司)的总经理,该公司欠白云公司贷款50万元未还。乙与白云公司达成协议约定;若3个月后仍不能还款,乙将其在新雨公司的股权转让20%给白云公司,并表示愿就此设质。届期。东风公司未还款,白云公司请求乙履行协议,乙以“此事尚未与股东甲商量”为由搪塞,白云公司遂拟通过诉讼来解决问题。
东风公司需要租用仓库,乙擅自决定将新雨公司的一处房屋以低廉的价格出租给东风公司。
乙的好友丙因向某银行借款需要担保,找到乙。乙以新雨公司的名义向该银行出具了一份保函,允诺若到期丙不能还款则由新雨公司负责清偿,该银行接受了保函且未提出异议。
甲知悉上述情况后,向乙提议召开一次股东会以解决问题,乙以业务太忙为由迟迟未答应开会。
公司成立三年,一次红利也未分过,目前亏损严重。甲向乙提出解散公司,但乙不同意。甲决定转让股权,退出公司,但一时未找到受让人。
问题:
1.白云公司如想通过诉讼解决与东风公司之间的纠纷,应如何提出诉讼请求

答案

参考答案:甲持有公司20%的股权,可以请求法院解散公司。

解析:股东请求法院解散公司的情形
《公司法》第183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甲持有公司20%的股权,新雨公司亏损严重,继续存续会使用股东利益受到更大损失,在向股东乙提出解散公司被拒绝,转让股权找不到受让人时,通过其他途径已不能解决,甲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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