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甲、乙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双方约定:借款金额为1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06年5月起至2006年11月止。甲同时提供自己的一幢房屋作为抵押,双方另行于6月签订抵押合同,并于7月办理了抵押登记。同时,丙为甲的借款提供全额连带保证责任。8月,甲将房屋出卖给戊,但并未告知该房屋已经抵押的情况,该房屋出卖后也未办理登记过户手续。后甲到期没有清偿银行借款,乙银行诉至法院。经查,甲的配偶丁对甲借款、抵押以及出售房屋的事情都不知情。
阅读分析上述案例后,请回答以下问题:
如果乙银行欲实现抵押权或要求保证人丙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乙银行应该如何行使上述权利为什么
答案
参考答案:乙银行应先就甲提供的房屋行使抵押权,如果房屋价值不足以弥补乙银行损失的,有权要求丙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在抵押权和保证竞合的情况下,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的,债权人应先就债务人提供的抵押物行使权利,然后才能要求第三人承担保证责任。
本案中,当事人之间对于如何承担担保责任并未约定,故应当由乙银行先行使抵押权,然后再要求丙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