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题:
素材一:中国古籍《幼学琼林》载:“世人惟不平则鸣,圣人以无讼为贵。”《增广贤文》也载:“好讼之子,多数终凶。”中国古代有“无讼以求”、“息讼止争”的法律传统。
素材二:1997年3月11日,时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任建新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作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时指出,1996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共审结各类案件 520多万件,比上年上升约16%。2007年3月 13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作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时指出,2006年各级人民法院共办结各类案件810多万件。
根据所提供的素材,请就从古代的“无讼”、“厌讼”、“耻讼”观念到当代的诉讼案件数量不断上升的变化,自选角度谈谈自己的看法。
答题要求:
1.观点明确,论证充分,逻辑严谨,文字通顺,
2.不少于500字。
参考答案:[参考范文]
法作为社会控制工具的作用和其局限性
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证明,为了维持社会的正常秩序,必须使人类活动按一定的社会行为规范进行,通过某种社会力量使人们遵从社会规范,维持社会秩序的过程,就是社会控制。社会控制有多种类型,法律是其中的一种,习惯、道德,伦理、宗教等都是社会控制的形式。但是法律是社会关系的反映,是对特定社会发展阶段的政治、经济、文化、宗教、道德等的高度概括,是人类文化的重要表现形式。因此,人们对法律的认识,实则是对社会现实的认识,这种法律观实际上反映了人们对该社会现实的观念和态度。
结合中国实际国情而言,在中国传统社会中,无讼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价值取向和终极目标。孔子曰:“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无讼的直接含义是没有或者说不需要争讼 (诉讼),引中为一个社会因没有纷争和犯罪而不需要法律或虽有法律而搁置不用,即所谓“刑措”。传统中国社会结构的一大特点是家与国同构或者说家国一体化,这种结构导致了国政的原型实际上乃是家务,国法是家规的放大,国家内乱或国民争论是家内不睦的延伸。因此,一国犹如一家,以安定和睦为上;处理国民争讼一如排解家庭纠纷,调解为主,辅之以刑,以求得和谐。传统中国的正统法律思想——礼法结合,德主刑辅,就是这个社会追求无讼的基本模式。因此,受无讼观念支配的人们,不习惯以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甘愿“息事宁人”,以无讼为有德,甚至存在“厌讼”、“息讼”和“不争讼”的状态。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的战略决策的确定,我国法制建设有了长足的进步,“无法可依”的时代已告结束,以宪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正在形成。法制为广大人民利益所制定,反映人民的意志,维护人民的利益,使得人民树立正确的法制理念和更好地遵守法律,实现社会正义。
但毋庸讳言,我国由传统的人治国家向法治国家迈进.的过程中,一些社会关系并非只有法律可以调整,还可以适用调解、和解等多种方式来解决社会冲突,既可以灵活解决社会矛盾,又可以节约社会资源,并且可以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见,这也是和谐社会的体现。
解析:法的作用及局限性、解决纠纷方式的多元化机制
此题可围绕法作为社会控制工具的作用和其局限性来答题。一方面要看到现代司法程序的重要作用,能够很好的规范人们的行为、确保人们的预期;另一方面很多社会关系和社会行为又不一定要由正式的诉讼来解决,要看到诉讼爆炸的同时也呼唤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