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相关行政机关的违法审批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

答案

参考答案:

解析:在防洪堤内建住宅,明明属违法建筑,却取得了××市有关行政部门的许可,也取得了最关键的水利部门的许可,谁应对这批违法建筑承担责任经调查,此事主要由行政机关违法审批所造成,作为小区住户的业主不承担任何责任,若开发商没有使用非法手段获取审批许可,也不应承担责任。相关行政机关的违法审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审批许可违背有关法规。一期工程于1997年开工,适用法律应为1988年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及该省据此制订的《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水利部门自称批准此项目的根据是《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因特殊情况确需扩占的,应报经有审批权的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河道专门管理机关批准”。从立法意图上讲,住宅不应属于“特殊情况”,特殊情况建筑可能是码头、泵站或其他水利附属性建筑。而且《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在水域和洲滩内,禁止盖房。水利部门违法审批的事实不容置疑。 (2)擅越审批权限。按照防洪法和水利部《关于长江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权限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的××外滩花园项目属大、中型建设项目,应由该省水利厅提出初审意见上报长江水利委员会(简称长江委)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可是,该省水利部门在未报经长江水利委员会批准同意的情况下,就对××外滩花园二期工程擅自进行了批复。2001年3月14日,长江水利委员会以文件形式通知该省水利厅,要求开发公司立即停止××外滩花园工程施工。但其要求没有取得效果。 (3)未能及时依法变更审批许可。二期工程2000年开工,除土地证外,其他各种许可批文都是在当年办理的。此时,《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已颁布实施2年,其中明文规定:“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该省水利厅竟在××市水利局、防汛办关于外滩花园二期工程的请示上批复称,“鉴于××市外滩花园项目是经省政府专题会议研究确定的××市规划利用江滩开发的试点工程”,予以原则同意。一次5年前的省政府专题会议,岂能成为批复的根据行政主管部门如果采取得力措施,二期工程就不会兴建,损失也没有这么大。1998年防洪法颁布后,水利部门应该立即撤销原来的行政行为。不撤销,至少是失职行为,而继续审批则是明显的违法行为。 从上述事实可基本判定,外滩花园虽然拥有完备的建房、售房手续,但本质上属于违法项目。依照我国的相关法规,应由行政机关撤销审批行为,依法对开发商和业主进行赔偿。同时,有必要对审批者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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