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单项选择题

甲与乙经口头协议,租门面房合伙经营餐厅。不久,房主丙同意将门面房折价1万元加入合伙,但不参与经营,只每半年收取经营收益的10%。后甲购买海鲜时钱被抢走3万元,导致经营陷入亏损。乙知道后想把餐厅的桌子拉走抵作自己的出资。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丙没有参加合伙的经营,应当认定入伙无效,不承担还款义务
B.甲被抢,其后果由自己承担
C.丙入伙虽无效,但仍应以其所得收益为限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D.餐厅桌子属于合伙财产,是共有关系,乙无权擅自处分

答案

参考答案:D

解析:《民通意见》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按照协议提供资金或者实物,并约定参与合伙盈余分配,但不参与合伙经营、劳动的,或者提供技术性劳务而不提供资金、实物,但约定参与盈余分配的,视为合伙人。”而且丙的入伙显然是经甲乙同意的,因此,丙是合伙人,A、C选项错误。《民法通则》第三十四条规定:“个人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人有执行或监督的权利。合伙人可以推举负责人。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因为甲属于执行职务行为,损失应共担,B选项错误。《民法通则》第三十二条规定:“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因此D选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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