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多项选择题
日昌公司与宏圣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宏圣公司承建日昌公司的新办公大楼。经日昌公司同意,宏圣公司将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金立公司。后办公楼验收合格,日昌公司向宏圣公司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宏圣公司未向金立公司支付工程款。下列哪些表述是错误的( )
A.金立公司可以以宏圣公司为被告诉请支付工程款
B.日昌公司可以撤销与宏圣公司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C.金立公司与宏圣公司之间的分包合同无效
D.金立公司可以以日昌公司为被告诉请支付工程款,但法院应当追加宏圣公司为第三人
答案
参考答案:A,B,D
解析: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建设工程的主体结构必须由承包人亲自完成。宏圣公司将主体结构分包给金立公司的合同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所以,C选项错误。既然,宏圣公司与金立公司之间的合同无效,也就不存在撤销的问题,所以B选项错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人民法院是“可以”而非“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所以D选项错误。根据该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付。所以,C选项正确。